日前新聞報導,有李姓藝人凌晨和女性友人參加夜店派對後,因不滿計程車司機急煞又猛催油門等等行為,雙方發生口角衝突後。後來,在街頭發生拉址等行為,據新聞報導,雙方在該次衝突均有掛綵,互相提起刑法第277條的傷害告訴,警方依法偵辦。藝人主張計程車司機開車時,猛踩油門又急煞,雙方才會引發衝突,抗辯自己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是互毆。然而,計程車司機則主張,因為李姓藝人先用腳踹座椅,其情緒失控才會拉她們下車。
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08)
- Nov 07 Mon 2016 14:52
演藝人員與計程車司機衝突事件的法律責任
- Nov 04 Fri 2016 13:24
虐狗致死,應負擔刑事責任
近日又爆出有國軍飼養的犬隻突然死亡,經獸醫判斷,是因為吃到農藥或除草劑等有毒物質所致,有國軍檢舉曾有同袍疑似拿木棍毆打該犬,且強迫其吃下不明白色粉末,向指揮部檢舉無果,因此上述經過的影片交給記者,才讓整個消息見報。對於這種虐待飼養犬隻造成死亡的案件,如果是國軍弟兄,決不是單單只有行政懲處,依照動保法還有刑事責任!
- Oct 31 Mon 2016 10:57
有前科紀錄可以開計程車嗎?
近日傳出有藝人搭乘計程車時,與司機發生衝突,鬧到地檢署的事件,許多網友遂質疑政府,是否應該對計程車司機之資格進行管制,減少消費糾紛,甚至應該要求無前科紀錄之類的,但其實,法律上只有規定曾犯某些重大犯罪之人,才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因為限制太多,可能會有憲法上的爭議。
- Oct 19 Wed 2016 11:37
被害人未提告,偷拍者的手機仍被宣告沒收
- Oct 15 Sat 2016 00:00
判刑十個月也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犯輕罪,判在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坐牢的規定,或許大家都很清楚,只是最近新聞報導,有前台大學生虐殺二隻貓咪,遭到判刑十個月,為什麼也得易科罰金呢?
- Oct 12 Wed 2016 15:54
教師體罰的法律問題
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已經滿十週年了,可是多年來,還是存在體罰的現象。新聞報導指出,教育部統計這十年來,仍然有高達八百多名教師因為體罰被懲戒,國小學生的體罰就占了六成以上,體罰方式從呼巴掌、抓學生頭撞牆、罰跪、學鴨子走路等等。
- Oct 07 Fri 2016 12:00
地震震壞大樓的刑事責任
- Oct 03 Mon 2016 00:00
亂撿拾森林漂流木,小心觸法抓去關
最近一連串的颱風,像是莫蘭蒂、馬勒卡颱風、梅姬颱風等等,又是強風又來豪雨,根據新聞報導,因為颱風帶來豐沛雨量,陸續出現漂流木堆積的情形,農業單位提醒民眾,不要隨便撿拾漂流木,以免觸法。
- Sep 30 Fri 2016 00:00
手機沒偷拍,也構成妨害秘密罪
- Sep 23 Fri 2016 00:00
轉貼虐鼠影片竟然無罪,理由何在?
新聞報導,有人轉貼了個長達幾十分鐘的影片到朋友的LINE群組中,裡面是隻溝鼠(就是大家在城市裡面常見的那種老鼠)被綁在鐵柱上,嘴裡插了一支菸,上頭還貼著「死刑定讞」,之後基隆動保處接獲檢舉,認定這涉嫌轉貼虐待動物影片,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7-1條禁止散布、播送、販賣虐待動物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之規定,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發。不過,基隆地檢署經過偵查之後,認為本案並未違反動物保護法上開規定,將這個人論以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是輕罪,毋須職權再議,也沒有被害人可以提再議,因此就此確定,讓告發的動保處相當不服氣,甚至表示如果以後看到類似情況,還是會交給地檢署處理。
- Sep 20 Tue 2016 21:29
殺死自己小孩為何可以不判決死刑?
新聞報導指出,被告張鶴齡殺害自己妻子及二名女兒,有關殺害太太部份,已經判決無期徒刑定讞,並已入監服刑。不過,有關殺害子女部份,好多次被判決死刑,都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終於,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改判無期徒刑。最後,最高法院也維持前開無期徒刑判決,本案有關殺害子女部份,也以無期徒刑告終結案。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是臨時起意,並非蓄意殺害二名子女,尚有教化可能。再則,以死刑必須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嚴重的犯罪,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不符合二公約判決死刑之要件,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 Sep 14 Wed 2016 15:47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的法律效力
最近有一件車禍鑑定無肇事因素,仍然判決有罪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被告計程車司機,開車行經某條街道時,酒醉的被害人倒在馬路上,遭被告車輛輾過,造成肋骨碎裂送醫後傷重不治。判決指出,被害人事發後檢測當時血液中酒精濃度為347mg/dL,被告則表示自己有開大燈,因為天色昏暗,只能看到車前約4~5公尺,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說沒有辦法注意,才沒有踩剎車。
- Aug 31 Wed 2016 13:58
凶車買賣的法律問題
- Aug 24 Wed 2016 11:37
寵物咬傷人的法律責任
很多人會認為自己家的毛小孩咬傷人,自己不用負法律責任,因為那是毛小孩幹的,和自己無關,其實這個說法,在法院未必行得通,因為原本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寵物的飼主就應該避免他的毛小孩,無故侵害別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的飼主可不是這麼好當的。
- Aug 15 Mon 2016 11:52
出賣銀行帳戶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新聞報導,徐先生以 8千元代價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某被害人夫妻遭詐騙的七百多萬元匯至該帳戶,並遭提領一空,徐先生被依幫助詐欺罪判刑4個月。另外,被害人向徐先生提出民事求償,法院認定徐先生應負連帶責任,判決應賠償六百多萬元。
- Aug 11 Thu 2016 14:55
江春男酒駕速偵緩起訴,樹立新典範
新任駐星代表江春男先生,宣誓就職後因酒駕風波,旋即宣布請辭駐星代表,此事件算是告一段落。不過,台北地檢署不到一週時間,火速以「速偵案件」,將該案緩起訴處分,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再起漣漪。所謂緩起訴,是指暫緩起訴的意思。對於一些輕微及應予自新的案件,檢察署會定一段暫緩起訴的期間,期間過後,被告無再犯之類的行為,就視同不起訴,初犯、態度良好、未肇事及酒測值較低的酒駕案件,給予緩起訴是正確的作法。其次,本案處理模式,若能作為爾後類似案件的SOP,將是萬民之福。
- Aug 09 Tue 2016 11:16
詛咒與恐嚇的刑事責任問題
一般而言,因為憤怒或吵架而對他人出言不遜,也許是詛咒,或許是恐嚇,這在法律上有何不同呢?最近有類似的新聞案例,被告抗辯生氣詛咒對方,被害人則主張對方是恐嚇行為。法律上,詛咒他人可能只是不道德的行為,並非犯罪的行為,恐嚇他人則是構成刑事犯罪,是有千差萬別的。
- Jul 31 Sun 2016 22:14
惡作劇訂餐、訂貨不取是犯罪行為嗎?
最近又發生奧客訂貨不取的案例,一名男子在拍賣網站連續下標5次,都是向同一賣家網購「女裝」,每次下單價錢約數百元,賣家均準時出貨,但每次貨到男子都不取貨,也不在乎,賣家火大提出刑事告訴,警方以毀棄損壞罪嫌函送法辦。類似這種奧客訂貨或是惡作劇的案例,層出不窮,請問奧客除了民事賠償外,會有刑事責任嗎?
- Jul 26 Tue 2016 00:00
超過民法最高利率,就是重利罪嗎?
很多人都知道民法對於利息的收取,有上限的規定,依照民法第205條的規定,超過年利率20%之後的利息,債權人是沒有請求權的,但如果利息收取超過20%的話,會被認為構成高利貸,要被論以刑法上的重利罪嗎?其實是不一定的。
- Jul 14 Thu 2016 00:00
淺論刑法沒收新制之二
刑法七月上路的沒收制度,仿效德國刑法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的規定,對於犯罪所得也一樣可以沒收,讓檢察官在起訴時,就會一併請法官在判決中宣告沒收的對象,在目前刑事實務上開始產生劇烈的影響。首當其衝的就是當年拉法葉案軍火商汪傳浦存在瑞士銀行的幾億美元,據說特偵組準備據此,請求法院宣告沒收,然後請瑞士法院執行。但汪傳浦可沒被判決有罪,因為早跑到海外去了,這樣也能宣告沒收嗎?原來,刑法新的沒收制度中所謂「單獨宣告沒收」的規定,正是要處理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