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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名男子指控自己的妻子與藥廠的日籍董座外遇,於是請徵信社跟蹤偷拍,果不其然拍到兩人公然接吻,之後相約開房間,遭當場抓包。日籍董座坦言妨害家庭,其透過律師要求人妻的老公需先提出通姦告訴後再撤告,始願意簽下和解書分期賠償700萬元;豈料,人夫依其要求提告再撤告後,其僅付了兩期各100萬元後即拒付,甚至與該名男子之妻聯手告他傷害及妨害自由。
為何日籍董座會要求他先提告再撤告呢?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參刑法第245條第1項)。所謂告訴乃論,指非有告訴權人提告,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告訴乃論罪之案件,亦即,須告訴權人向法院檢察署或警局申告犯罪事實且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檢察官始得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被戴綠帽的丈夫當屬通姦罪之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得為告訴,固無疑問。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撤回告訴;然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因一旦告訴撤回後,案件即塵埃落定,告訴人不得再依同一事實提出告訴。
    或許你會想再提出告訴沒機會了,那我逕自向法院提起自訴總行了吧?很遺憾的是你連自訴也不行哦!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22條有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若你仍提起自訴,法院也會毫不客氣的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所以各位客官們,倘若你們也很不幸的在婚姻中跌了這一跤,等到對方賠償金全額給付完畢後再撤回告訴也不遲,切莫賠償金也還沒受領完就先撤告,搞得自己與本案的男主角一樣,賠了夫人又折兵。不過個人認為,最倒楣的情況莫過於沒了告訴權,賠償金連一毛都沒拿到,還被對方告……這麼說來有拿到一點償金似乎是老天有保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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