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去遊樂園玩長長的滑水道,消暑又有趣。但是,可以不聽現場救生員的指揮嗎?救生員為了維持現場其他遊客安全,可否強行將遊客帶離滑水道呢?日前就發生類似的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十五歲少年去親水公園的童玩節玩「滑水道」的時候,與救生員發生了爭執。因為當時遊客非常多,負責管理現場的救生員怕滑下來時,撞到滑水道的其他小朋友,乃以手勢制止少年,但是少年不聽指揮,還是執意搶先滑下來,有的小朋友閃避,有的被少年高速下滑濺起的水花嗆到跌倒。
後來,救生員再次請少年離開滑水道,以免影響滑水下來的其他遊客,然而少年仍不予理會,和救生員起了爭執。救生員為了維護現場安全,於是抓住少年的手臂,要將之帶到旁邊,少年則掙扎拉扯。發生此一事件,少年主張救生員以徒手方式控制他的手臂,造成上臂多處挫傷及擦傷、淤青、紅腫等,對救生員提出強制罪與傷害罪的告訴。
經過地檢署偵查程序,於調查過程,檢視現場錄影畫面發現,當時因遊客很多,少年硬是要往下滑,負責管理現場的救生員為了避免其他孩童被撞及,才會先行勸告,於勸告未果後,以抓住少年的手臂帶到岸邊以解除危機,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其次,因少年自行掙扎拉扯,不願被離開危險區域,才會導致受傷,是自己造成的受傷,並非救生員有傷害行為,最後給予救生員不起訴處分。
去公園或是遊樂園玩樂時,遊客應遵守當地公園或遊樂園的規定,以及遵守救生員的指揮,這應該是基本常識,也是起碼的禮貌,除非救生員的指揮是違法或不合理。否則,依雙方的契約或法律規定,救生員有權依情況為特定行為或管理作為。例如在本案件,少年從事一個可能的危險行為,救生員先行勸阻,於少年再次為類似行為,救生員始以物理上的力量排除危害,以保障大眾的安全,更何況,救生員是以最輕微的手段,將之帶離現場而已,並未有過度的強制或傷害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反倒是少年未能遵守規定,無禮在先,救生員只是執行職務,卻莫名奇妙被告,還好檢察官明察秋亳,否則下次誰敢再依法維持秩序或是維護遊樂場的安全了。
- Dec 14 Wed 2016 11:00
救生員維安導致遊客受傷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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