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某禮盒公司的美編人員,為了替公司網站放一張芒果禮盒的圖片,沒有自己去找個芒果來拍照,竟然是在網路上搜尋芒果的圖片來用,遭該圖片的著作人發現,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除了自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外,還連累公司一起被起訴,讓許多網友感到意外。

  或許民眾認為,就算是上班時間開公司的車撞到人,公司頂多只有民事責任,為何在著作權法的場合,會有刑事責任呢?這是因為著作權法受到美國的影響,制定有「法人刑事責任」,就算是公司的員工、負責人個人所為,只要和公司職務有關,雖然公司不可能被判決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可能被關起來,但公司就要一併負擔罰金的刑事責任,此即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公司如果發現這種情形,應該如何抗辯呢?首先可能是主張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相關規定,如果符合非營利或是有法律明文的事由,是有可能阻卻違法,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的;另外,由於著作權法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除非是數位侵權、涉及公開傳輸,且犯罪金額巨大,超過一百萬元等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第100條的規定,屬於非告訴乃論,否則可以在第一審刑事判決之前,與告訴人和解,讓他撤回告訴,法院就會做成不受理判決,被告不會有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網路圖片雖然包羅萬象,然只要是他人創作的成果,原則上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若是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依照現行著作權法會有民事、刑事責任的風險的,公司美編可得多多注意,避免自己受罰,也避免連帶公司也受到刑事追訴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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