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的行為是否要除罪化,一直是刑法學理和實務上討論許久的問題,近日因憲法法庭認為仍然部分合憲,看似告一段落,然法務部仍須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並因應資訊科技的發達進行修法。
就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的部分,原本在刪除侮辱公署罪後,有認為應該刪除本條立法,回歸普通的公然侮辱罪處理,然憲法法庭在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中,仍做出了限定合憲的解釋,認為如果是有影響執行公務,本罪仍然合憲,法務部本次草案也是依照判決意旨加入「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要件,如果只是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罵三字經但沒有達到妨害公務的結果,可能就不能夠以本罪來處罰。
另外由於第309條、第310條誹謗罪仍然合憲,法務部本次修法打算提高公然侮辱罪的刑度,增加誹謗罪的行為類型,理由是過往公然侮辱罪的罰金太輕,沒有與時俱進,也沒有考慮到網路等通訊科技和AI虛構影音,損害他人名譽的情形非常嚴重,所以法務部認為應該要加重處罰,草案第313-1條規定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法定刑最輕都是有期徒刑,前者最重二年有期徒刑,後者最重三年有期徒刑,並分別可併科罰金最重二十萬、三十萬元,未來如果通過修法,可以想見類似案件會越來越被實務所重視。
最後就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的部分,法務部草案認為損害應該要限於和經濟、金融、商業交易有關的信用秩序,才構成本罪,而非是商家個人的名譽,依此見解,該部分應回歸刑法第309條、第310條處理。
整體來說,法務部本次修法加重了公然侮辱罪的刑責,與誹謗罪加重的範圍,與憲法法庭限縮解釋的精神似乎不同,可能是考量到資訊社會,透過網路損害他人名譽的嚴重性,仍有必要加重處罰,或許未來又會衍生新的憲法訴訟案件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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