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已經討論完地方首長之停職,接下來就要進入到立法委員是否會被停職的問題了。如同之前所述,地方首長之所以被停職是因為地方制度法有明文規定判刑後停職的要件,那麼,針對立法委員是否有相關的停職規定?答案是:沒有!
那麼,如果沒有相關的停職規定,是否意味著立法委員即使因為犯罪而遭判刑,仍然可以繼續行使職權、保留職位直至任期結束?其實仍要看法律規定,雖然立法委員沒有一被判刑便立即被停職的直接規定,但是刑法第37條仍然有褫奪公權的處罰空間,該條第1項與第2項即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此即,若立法委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法院得審酌其案情於判決中並為宣告褫奪公權,但這並不表示立法委員一被判處有期徒刑即遭褫奪公權。雖然同條第4項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從法條文字中看起來似乎裁判確定時即發生褫奪公權的效力,但是在第5項明確規定:「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也就是說,立法委員遭到宣告褫奪公權後,雖然已發生褫奪公權的效力,然而其計算期間,卻是自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才起算,亦即須待宣告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才開始起算褫奪公權之期間。
基此,回到前次所說的立法委員集體受賄案,雖然該案立法委員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然而並不會被停職,因為褫奪公權的起算時點須等待該宣告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才起算。因此,該案的立法委員皆保留其職位直到第十屆立法委員任期結束為止。當然,另一個他們還能繼續當立委的原因是他們僅為一審判決,褫奪公權的效力係自裁判確定時始生效力,自不待言。
最後,回到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案,案發時其任職海基會董事長,其一是該案目前剛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尚不發生如同高虹安案一樣遭有罪之判決之問題,但如果假設案發時鄭文燦仍為桃園市長,他也會因為遭裁定羈押而被宣布停職。至於,海基會董事長目前則已由許勝雄暫時代理董事長職務。
總而言之,地方首長若被判刑,其依法必須被停職,然而立法委員或許是因為其執掌立法權限,目前並無直接被停職的相關規定,因此兩者之間有明顯不同,若是站在貪污零容忍的社會氛圍下,有待後續立法再行解決兩者不同的問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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