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陸的大新聞—談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乃論期間之限制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王大陸教唆傷人事件,起因是藝人王大陸涉嫌在去年四月時,教唆他的朋友圍毆計程車司機。然而,直到最近,這起事件才隨著王大陸逃兵役的事件被調查。對於王大陸是否還會因教唆傷害罪而受法律制裁,涉及了刑法上的「告訴乃論」。讓我們從法條先看起: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依照刑法的規定,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而王大陸所涉嫌觸犯的是教唆傷害罪,又依刑法第287條,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而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是指犯罪唯有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夠去起訴。而告訴乃論也是有期間限制的。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參照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告訴乃論罪之本質,乃是否請求偵查機關追訴犯人,尊重犯罪被害人之決定,故為公訴提起之條件,而因之其可否追訴悉繫諸於個人之意思,為免不安定狀態繼續,是刑事訴訟法設有告訴期間6個月之規定,逾此期限,其告訴權即行消滅,以免懸而未定。故而此應為告訴期間6個月之起算,以犯罪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開始。」。

  因此只要告訴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開始即可,無需確知犯人之真實姓名。在王大陸事件的情形中,計程車司機於去年四月遭毆打之時,其不可能不知道此一犯行,應自該時點起算告訴期間6個月。所以究竟司機何時提起告訴,即關乎本件傷害罪部分之告訴是否合法,檢察官是否可以起訴犯行,除非是司機經醫療鑑定,屬於重傷害而非普通傷害,才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然除傷害罪之外,王大陸是否有觸犯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繼而遭檢察官追究,目前仍不清楚,若有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無上述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檢察官經職權調查後仍能合法起訴,總之情況如何,有待後續司法機關調查。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陽陽Boopee 的頭像
    陽陽Boopee

    陽陽與布痞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