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輕易說挺死或廢死

死刑存廢在臺灣是一個極具爭議的議題,在坊間或學術論壇都早已有高度的討論與筆戰,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主張,以及各自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大法官也曾數次針對死刑議題做出解釋,分別為釋字第194號解釋、釋字第263號解釋、釋字第476號解釋,其認為死刑並不牴觸憲法,而之後也大多裁定不受理死刑之釋憲聲請。然而,憲法法庭於九月中再次針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的憲法判決。

憲法法庭認為,在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同時對於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也就是說,只要藉由嚴格法律程序確保判決與刑罰執行的公正性、正確性,排除死刑的恣意性,就足以正當化及合憲化死刑制度。

然而對於大法官所宣示的死刑有條件合憲,也有部分人士不予認同,其中詹大法官森林部分不同意見書[1]裡頭提到,生命權是憲法各種基本權中之根本,在任何情形下,皆不得任意剝奪之,即使是以法律的形式也不得剝奪。同時,以死刑作為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而非實現正義,並無助於實現「應報正義」。此外,如何定義「最嚴重程度」才得以判處死刑,也勢必成為個案判決時的爭議所在。並且該意見書亦認為,即使判死的要件再嚴格、程序再嚴謹,依然不能迴避死刑的誤判,可能導致無法彌補的司法過錯。

無論是支持或是廢除死刑,基於個人文化信仰及價值觀的選擇,都無所謂對錯,不過關於責任的論斷,應該要有邏輯上的一貫[2]。我們必須去思考,這個行為人,他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中的成長過程是什麼?如果殺人犯被判了死刑後,家庭、學校、社會就一點責任都沒了,那完全是用死刑犯的鮮血洗淨家庭、學校、社會的責任,這就完全矛盾了。當人們基於對殘虐殺童行為的感同深受,憤慨要求馬上處死,這樣的心情其實都是可以理解的。不過,法官必須瞭解,如果你不願意判決這種被告死刑,除了用「被告還可以教化」、「死刑是殘虐刑罰」、「聯合國兩公約」等此類法律生冷字眼外,可否告訴人們,你的判決理由究竟是什麼?人民期待看到判決論證的過程以及說理的態度,否則人民該如何了解與認可法官所為的判決內容。而政府也應該拿出實質的辦法,不是用淘汰社會邊緣人的方式,就認為可以完美解決無差別殺人事件等重大刑案,這樣是完全不負責任的。

[1]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2] 鄧湘全,鄧湘全觀點:別再無腦的廢死挺死,風傳媒,2016年3月30日,https://www.storm.mg/article/95255 (最後瀏覽日: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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