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壇出現許多風波,尤其是多位縣市首長紛紛遭到起訴或判刑,如新竹市長高虹安遭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中最震撼政壇的莫過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被法院裁定羈押,其與地檢署之間的羈押攻防戰更是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另外,兩年前,還有震驚各界的國會議員集體受賄案,前立委蘇震清判刑10年、前立委廖國棟8年6月、前立委陳超明7年8月徒刑,而前立委徐永明則是被依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就高虹安案與立委集體受賄案而言,前者僅僅一審被判刑,當天即遭內政部依法停職,而後者雖遭判刑但仍然保留立委職位直到該屆任期結束為止。同樣都是公職人員被判刑,為什麼會有如此不同的結果呢?
首先,地方民選首長的部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除了以上之罪之外,尚有「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以及「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基此,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非為圖利罪,根據該法必須予以停職;至於不適用地方制度法的中央民意代表則不同。
其次,不僅已就職之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須依法停職,若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遭到刑事追訴,則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罪、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重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若尚未當選之公職人員候選人,若曾犯以上之罪則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該條卻僅限於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款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同條第5款亦規定:「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因此即使在選舉階段,有罪判決尚未確定,但於當選後就職前有罪判決確定者,依據該法亦不得就職公職人員。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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