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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標題寫著:「花118萬元抓小三、大老婆失算」!

  一般人的婚姻遇到外遇問題,有的或許會想到委託徵信業者抓姦,業者與委託人簽立外遇抓姦的委託契約。委託人為了要確保自己權益,應該要注意簽立契約的內容。在前述新聞案例,大略是說明某位女子懷疑老公外遇,花了新台幣八十萬元請徵信社抓姦,雙方成立抓姦委託契約,結果外遇對象搬家,徵信社重新租屋監視,女子又因此再支付卅八萬。事後該女子認為,外遇對象搬家後新增的監視費用不該都由她負責,加上先前部分任務未完成,要求返還六十萬。雙方因為發生委託費用爭議,而鬧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外遇對象搬家時,該名女子沒有向徵信社提出異議,另外在任務完成後,要求返還報酬,於法無據,所以法院駁回女子之請求。

  外遇蒐證捉姦,因為自身並非具備跟監或蒐證專業,通常多是委託徵信業者代為辦理,雙方就成立類似委任的契約關係,通常業者會提供製式的合約書,合約內容主要是指業者會使用徵信器材捉姦搜證,並且在必要時與第三者協調賠償等事宜。首先,當事人應該要確認可能會付給業者的「報酬項目」及「總金額」,就是說要做那些事要寫的非常清楚,不能寫的模模糊糊或記載的很抽象,例如以案件計酬總金額多少;或以時間計酬總金額多少;如果是分階段收費,每個階段應說明清楚,例如第一階段調查後發現無外遇事實即結案,收費多少錢。若被查人有外遇之可能,而進入第二階段,支付多少金錢;於完成捉姦搜證後支付尾款。另外,還有一種是結案報酬,就是受託人會與第三者協調賠償等事宜,約定委託人應給付第三者賠償金之多少百分比給受託人做為獎勵金,這種協調賠償的部份比例作為業者獎勵金的約定,在簽約時應注意,如果不同意和解金比例作為受託人的獎勵金或結案報酬,就不能記在契約上面,並且於簽約時要反應,並且應該要刪除該項目。再其次,有關委託的「開始日期及終止日期」,也應該在契約內載明,不能以不確定的事實作為委託結束之日期,這樣會影響費用的計算。有關終止契約的部份,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委任契約之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只不過若終止有造成另一方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例如若受託業者已租屋監視,卻終止契約,租賃費用的損害就可能由委託人負擔。另外也可能在契約書記載違約賠償責任,例如可能載明委任人若有違約時,應負賠償受託人相當於該次委任案件總金額壹倍報酬之違約金,如果委託人不想要有這種違約金的記載,也要注意應刪除該項契約條款的記載。總而言之,這種委託契約的類型,有幾個重點要記得看清楚,第一點是契約內容及文字要清楚明確,第二點是契約內容及文字,委託人若覺得不利於自己就要反應刪除或修改,不要簽立契約再來後悔。像是上述新聞案例就是事後才反應,而被法院判決敗訴的案例,如果對於委託業者增加成本費用,例如租屋費用,委託人若不同意就必須立即反應,否則事後再主張不同意,法院就認為委託人還是要給付該筆增加的費用。所以在簽立委託外遇抓姦契約時,應審慎注意,以免屋漏偏逢連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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