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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結婚,怎麼樣才算是有效成立呢?婚姻成立的要件為何?

在民國97年5月23日之前,是適用舊的民法,之後適用新的民法。依據舊民法第982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依據新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說,舊法是採儀式婚主義,新法是採登記式主義。過去大家都知道,結婚一定要公開宴客,有迎娶儀式;也就是會舉辦結婚儀式,否則婚姻就不成立。但是現在已經不是這樣了,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的條件,男女雙方只請二個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後,再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就可以了,現在結姻跟以前比起來,簡單多了。

  最近就有一個適用舊法而被認為婚姻不成立的新聞案例,有一位許小姐與李先生,十年前懷孕生子,也有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當時,因為男方祖母過世,所以沒有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只有請二位證人作證後,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來因為夫妻感情不好,太太就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民國91年二個人去辦理結婚登記時,並沒有舉行結婚的儀式,依據舊民法規定,雙方的婚姻關係並不存在,所以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法院認為雙方雖然在民國91年有請二人證人作證簽立結婚證書,但是缺乏公開結婚的儀式,所以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過去這種案例層出不窮,都是因為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或是沒有舉行公開婚宴的原因。民國96年5月23日民法修正後,已經改採登記主義。如果是現在,上述許小姐及李先生的婚姻就會被認定是有效存在的,但是在過去,就算夫妻關係相處十年、二十年,還是會被認定沒有婚姻關係。這樣會很麻煩,例如繼承、夫妻財產等等,都會因為婚姻關係不存在而變得很複雜,會比離婚關係來得複雜,若存在婚姻成立要件有爭議的情形,夫妻感情很好時,能即早處理補正就要盡快處理,等到感情生變再作處理,可能就比較麻煩。

  我們再來瞭解上述規定修正的時間,民法第982條是在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再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96年修正之民法第982條新條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換句話說,從97年5月23日起,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緍登記,才會有效力。在那段時間,法務部還製作許多「結婚登記才算數」的宣導短片供民眾參考。所以說在97年5月23日為新舊婚姻成立要件的分隔時間點,這部份再重複強調說明,供予大家清楚知悉,以便正確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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