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還賴家,小心遭逐出家門
最近有兩則已經成年的小孩遭父母逐出家門的新聞案例:一名31歲的女子,跟父親失和,父親指出女兒大學畢業後,就賴在家中,白天睡覺、晚上帶男友回家住宿不顧名節,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女兒必須搬離家中獨立生活。另一一名女子也是已經30歲,也是大學畢業後就不工作、住家裡、沒負擔家用,還要母親打掃房子,後來甚至霸佔房子,老母親受不了,便提告要求女兒搬家,將房子還給老母親。這兩則新聞案例,父母都勝訴了,兩個女兒都必須搬離家中,縱然第二個案例的女兒還辯稱自己患有類風濕關節炎,母親應該負扶養義務,但法院也不認為就代表女兒有權利繼續在老母親的房子裡住下去。
在第一個新聞案例中,老父親是依據民法第1128條規定要求女兒分家,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的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判決指出,老父親認為女兒大學畢業、四肢健全、智慮正常,4年多來卻不找穩定的工作,白天常在家睡覺,睡醒出門玩到半夜才進門,三天兩頭把男朋友帶回家同房過夜,為了要求女兒獨立自主,所以要求分家。法院則認定,為了讓老父親跟女兒的關係不持續惡化,且分家有助於女兒學習獨立,因此判決老父親的主張具備正當理由,女兒必須搬離家中。另外,民法第1127條則是由家屬請求分家的規定,即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該條沒有特別規定家屬請求分家必須具備正當理由,主要還是考量到,一般在家中子女成年後,其實已相對得以獨立自主,若主動要由家分離,無需另外討論理由的部份。
另外,上開規定只是就親屬家庭成員間,在實際居住情形上是否分離的規定,父母子女間無論是否由家分離,依據民法第1114規定,父母子女仍然相互負有扶養義務。又依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於該條第2項也規定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在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子女扶養父母,不以父母無謀生能力為限;父母有義務扶養子女的情形,則以子女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要件。一般而言,在實務上,通常認定子女還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仍在就學期間,才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今天提到兩個新聞案例中的女兒都已經成年而且大學畢業,實際上已經不能要求父母扶養,而其中一個女兒提到自己患有重症,領有身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而認為母親應扶養她,但依據民法規定,扶養的方法在雙方不能協議時,應由法院來決定,就算母親仍然需要扶養她,也不代表母親不能要求其分家,這也是為什麼法院仍然判決女兒敗訴的原因。
其次在子女扶養父母的部份,基於法律保有傳統孝道的道德民情,就算父母仍有謀生能力,子女仍須對父母的負扶養義務,即使子女因為扶養父母而可能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只能依法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免除。但近年為了因應某些父母不盡責的情況,增訂民法第1118-1條規定,若對負扶養義務者(例如子女),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因而認為要求負扶養義務的子女顯失公平,子女亦得請求法院減輕義務,若情節重大,甚至可以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實際上在華人社會,父母上法院要求子女分家的案例很少,家庭畢竟還是講愛的地方,但現今社會啃老族很多,此案例一出,許多父母也會開始思考法律上可以怎麼迫使孩子獨立,避免孩子當永遠的啃老族,也提醒已經成年的年輕人,還是要重視孝道、學習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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