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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二天有個離婚訴訟的新聞,涉及偷看電子郵件的問題。太太為搜證先生外遇的證據,而偷看先生電子郵件,法院認為合理,判決這名外遇的先生訴請離婚敗訴。

  原則上,未經當事人同意,是不得進入他人電子郵件信箱去查看e-mail,否則就是偷看。在這個案件,妻子懷疑先生有外遇對象,所以偷偷進入先生的電子郵件信箱查看內容,結果發現幾封曖昧內容的信件,先生則認為太太未經同意打開自己的電子郵件信箱,侵害先生的隱私權。太太主張先生擔任醫師,並在中國大陸執業,太太發現先生進出中國大陸頻繁,與家人很少互動;太太打開先生的電子信箱,發現外遇對象與先生共同出遊,發信內容還提到「不可以承認有第三者,否則你就是過失一方」。但是,醫師先生主張太太侵害自己隱私權,而且將自己中國醫師證照藏起來,讓他不能去中國執業,先生於訴訟中主張太太提出e-mail內容,是違法取得,應該不具有證據能力。先生指控太太的行為破壞夫妻感情基礎,使他遭受精神重大壓力,無法再與太太共同生活,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法院認為懷疑配偶有外遇,從臉書或電子信件追查而取得之內容,可以作為證據。法院認為妨害婚姻類型案件,乃是隱密方式進行,太太為了解先生是否不忠,而開啟先生電子信件,是合乎比例原則,所取得電子信件可以作為證據,所以駁回先生請求離婚之訴訟。

  從這個案件觀察,有二個問題點值得探討。第一個就是未經同意偷看他人之電子郵件之問題,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非無故偷看,就不會認為是違法的,本件就是認為有故合理,並非無故違法。

  第二個就是婚姻破裂難以維持時,有責任的一方是不能請求離婚的。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若有構成客觀離婚之事實或是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造成婚姻達到離婚程度的原因,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有他方得請求離婚。換句話說,造成婚姻破裂有責任的人,不能請求離婚,在本案例法院就是認為先生外遇,造成婚姻破裂,所以判決不能離婚。另外,法院認為太太是有故合理查看先生的電子郵件,不是無故查看,有合理性,所以認為得以作為證據,並非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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