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問:嘟教授與仟頌依相戀多年終於修成正果,婚後產下一子取名嘟嘟,但嘟教授卻外遇愛上奇怪的皇后,嘟仟戀最終以離婚收場,嘟教授與奇怪皇后遠走高飛,將嘟嘟留給仟頌依一人扶養且不聞不問,嘟嘟上學後常常被同學恥笑,因為「嘟」是外星人的姓氏,而且同住的媽媽、爺爺、舅舅、阿姨都性「仟」又很愛他,為什麼自己偏偏都性「嘟」,嘟嘟逐漸對於自己的人格認同產生偏差,向仟頌依要求要改姓仟,請為仟頌依該怎麼辦?

答:一個人的姓氏涉及血緣、自我認同、人格發展,屬於人性尊嚴中最重要的一環,正所謂行不改名坐不改姓,因此法律對於改名設有很多限制,我國規定要更改原本的姓氏有三個機會,一是父母雙方自己約定更改未成年小孩姓名。二是小孩成年後自己去改姓。三是父母離異、一方死亡、或是其中一方無故不盡教養子女義務時,可以要求法院給個公道裁判是否可以更改姓氏。其中第三種法院判斷的方式比較複雜,而法院決定可不可以改姓的重點是改姓後是不是對子女有利,一般來說會考量子女自己本身意願、子女的日常教養照料是由誰負責,子女與父方或母方親屬的感情程度,有無特殊情況(例如當年陳進興的子女,因此姓氏受到極大社會壓力),本故事中嘟嘟的改姓意願很強,不論經濟上情感上都跟仟家有很深的聯繫,如果申請法院判決改姓,成功的機率應該是很高。

參考: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定居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證。經本院詢問未成年子女甲○○表示:與父親感情很好,想要改從父姓,現與祖母、母親同住等語,且能清楚說出父親、祖母之姓名。本院審酌馬維駿雖已往生,惟聲請人已偕同未成年子女來臺定居,且現與父係親友同住,亦有意願改從父姓,為其變更為父姓,對其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詢問未成年子女甲○○、乙○○均表示:對於父親無印象,亦不知爺爺、奶奶或姑姑等親友,然現與母親、外公、阿姨、舅舅同住,且均能清楚說出母親家人之姓名。本院審酌丙○○既已往生,照顧未成年子女甲○○、乙○○之重責,均由聲請人承擔,倘渠等仍從父姓,會對其就學及與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依上揭規定及說明,為未成年子女甲○○、乙○○變更姓氏對其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經查,兩造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即關係人乙○○、甲○○,於98年8月14日協議離婚,約定關係人由聲請人監護,業據聲請人提出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應堪認為真實。相對人則表示:其不知子女在學校有因姓氏而遭取笑之事,離婚後有按時給付扶養費用,變更姓氏部分尊重子女意願等語(見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審酌兩造已離婚,關係人乙○○、甲○○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並與聲請人家人保持良好互動,感情依附關係較密切,為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與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參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認未成年子女乙○○、甲○○變更姓氏與同住之母親同姓對其較為有利,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經查,相對人於99年4月9日因罪入獄服刑,兩造於101 年11月21日協議離婚,相對人入獄後未對聲請人盡保護或教養義 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與調解程序筆錄為證,復 經相對人到庭表示同意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蔡」等語明確(見102年6月19日筆錄),應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 因罪入獄服無期徒刑,兩造因此協議離婚,相對人自入獄後無法善盡扶養子女之義務,亦同意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在基於家庭生活和諧美滿之目的,認為苑植瑾變更姓氏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苑植瑾維持父姓對其自有不利之影響,依法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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