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DSCN0101 

  在五、六年前,台灣離婚率居於亞洲第一,有學者討論主要是因為個人主義盛行加上現今社會兩性受教育、工作機會的提升,社會地位趨於平等,使得大部分的女性因為經濟獨立,願意讓自己的未來有較多的選擇,不需要在可能不幸福的婚姻中忍耐求生,並且勇於追求下一段幸福。

  雖說,婚姻關係消滅後,從此以後男婚女嫁互不相干,但是,以前我國的民法親屬篇對於婦女再婚期間另有規定,也就是在民法舊法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先前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女子前段婚姻關係消滅後,隨即與他人結婚,短時間內懷孕,導致其所生的子女受到前、後婚姻雙重之婚生子女推定,造成血統混淆。簡單的說,主要因為在民法親屬篇第1063條有規定女子之受胎,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受胎期間的計算,也就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譬如小孩是在12月31日出生,回溯法定受胎期間,大致上為當年的3月5日到7月4日,換句話說,如果,在當年3月中旬離婚,隔日另與他人再婚,於4月4日前發生懷孕的情形者,依法律規定,女子所生下來的子女,會變成受到前、後婚姻的「雙重婚生子女推定」,造成小孩的血統難以判斷。於民國87年前,為了避免這種情形,舊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就有限制女子於六個月內再婚的規定。但是,現今醫學技術發達,以DNA進行血緣鑑定並不困難,縱使女子離婚後,馬上再婚、懷孕,導致所生的子女受到前、後婚雙重婚生推定,可以依法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來加以救濟。因此,該條文於87年已予以刪除。

  實務上,對於女子離婚後隨即再婚,其所生子女受到前、後婚雙重婚生子女之推定時,戶政機關多半仍認為所生子女為前段婚姻所生之婚生子女為多,如母親對此推定有意見,需另行提出否認子女訴訟。另外,對於女子離婚後,如果沒有再婚,其所生的小孩受胎期間推定為前段婚姻關係的婚生子女者,就算是前夫不知道,要替小孩報戶口時,戶政人員也會依法去推算小孩的受胎期間,如果推定為前段婚姻的婚生子女,也會通知前夫。通知不到者,也會在小孩的法律上父親欄位註記為前夫。會有這個受胎期間的規定,其目的即在於使多數子女能享受到婚生推定之機會,使該子女享有婚生推定之利益,擁有繼承權、扶養權等權利。但是,如果女子在前段婚姻的受胎期間內所生的小孩,並非自前夫受胎者,此時,必須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來加以救濟。

  因為婚姻子女的受胎期間推定的觀念,很多民眾不是那麼清楚,導致自以為離婚後,所生的小孩與前夫並無相干,但是,卻疏忽了法律另有保護婚生子女受胎期間推定的情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