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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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立法院初審年金改革的草案,有一批不滿年金改革的退休軍公教就在立院外抗議,他們包圍了立院周遭要圍堵立委、官員們,身為他們首要目標的立委和縣市首長們自然是無法避免的被攻擊,有多人因推擠而受傷掛彩,友媒體記者也不能倖免的被波及,而可能遭到行政院追究事後之法律責任,就像是過往政府追究太陽花、國道收費員、大埔徵收案等等抗爭者之作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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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女透過網路認識一名男網友,兩人相約吃飯,原本飯後要續攤,然女子欲先返家更衣,男子先載女子回家換裝,而女子換裝時將包包給對方保管,豈料,男子認為該女並非他的菜,遂趁機將其包包丟在旁邊機車的置物籃上,溜之大吉,事後女子發現皮夾內少了兩百元,怒告男網友侵占。男網友到案後否認拿錢,新北地檢調查,女子原稱皮夾內有一千五百元,後又稱有一千六百元,不確定自己原有多少錢,監視器亦未錄到男子有拿錢之舉,無法證明其有拿兩百元,遂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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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王忠義殺母案,於審理過程,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認為被害人以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因而溺斃之成分居大,認為無明確的證據係刻意加工造成被害人死亡,並且也認為還有其他的證據需要調查,因此裁定停止羈押,被告釋放後限制出境,案件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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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小黃司機因違停遭員警開單,賭爛酸警「我欠你的喔、苦瓜臉、你這種人要當警察」等語,員警認其侮辱公務員,依妨害公務罪將其送辦。司機表示,因錢難賺又多張紅單致心情欠佳,並無真的要侮辱員警之意。新北地檢認為,司機僅以上開等語宣洩不滿情緒,並為伴隨其他侮辱性行為舉止,未對國家公權力有貶抑之意,難認其主觀上有妨害公務或公然侮辱之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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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他人沒有對己為性騷擾或偷拍之行為,卻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胡亂提出刑事告訴,會有誣告罪的問題,最近就有二件誣告性騷擾及偷拍的新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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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眾因自己證件未帶齊,影響作業進行致驗傷單遲遲未開出來,認為被醫院刁難的她在急診室辱罵護理師,後遭護理師提告公然侮辱,檢方表示該行為不僅構成公然侮辱,亦違反醫療法之妨害醫療業務最,案件從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且其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為累犯,桃園地檢署依違反醫療法起訴,請法院加重量刑。諸如此類的醫院暴力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民們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僅觸犯刑法,也違反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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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等人三一八佔領立法院的反服貿抗議事件,一干人等被檢察官起訴妨害公務、煽惑他人無故侵入住居等行為,經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判決無罪,有的人認為以後大家要去抗議政府施政,都可以比照辦理了嗎?引發各方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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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曾獲頒師鐸獎的退休校長,藉著教導7歲姪女課業的機會,屢次對其性侵、猥褻。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及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該名校長;法官認定未違反女童意願,雙方有合意,故依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而被告稱已無法勃起,則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未遂,判處3年有期徒刑。民國99年高雄地院也曾有過這樣一個”未違反女童意願”使社會不滿、大罵的判決,當時判決一出,法官儼然成為過街老鼠般,媒體也報導恐龍法官、恐龍判決,於是不久後最高法院即做了一個決議(99年第7次刑庭決議)以澆熄社會大眾的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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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一新聞案例。某劉姓男子因為膝下無子,花了新台幣幾百萬元代價,透過仲介到國外買卵子,而且也找到代理孕母,生下雙胞胎男嬰。後來,經醫院發現異常向移民署報案,意圖營利而協助買卵子的陳姓仲介遭檢察官偵查,之後認定違法而依違反人工生殖法將陳姓仲介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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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說火車撞到牛並非頭一遭,但一次就撞了六頭牛還真的是史上頭一遭。台東行駛至花蓮的台鐵區間車,行至山里到鹿野的路段時,遠遠就看見一群牛兒在散步,儘管已緊急剎車,仍撞上了正散步在鐵軌的牛兒們,導致車頭毀損,造成好幾班列車延誤許久。這些牛是飼主在附近的野地和溪流放牧,牠們誤闖了鐵軌遭火車撞到,所幸火車並未因此翻覆,未傷及乘客,可謂不幸中之大幸。然而飼主這下欲哭無淚了,其一時的大意不僅可能吃上公共危險罪的官司,還可能面臨台鐵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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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案例指出,一位簡姓男子在火車站搭車時,因此站務員通知乘車月台要更換,乃心生不滿,這位老兄竟然打電話到火車站,由副站長接聯該該電言。簡男向副站長表達不滿,還在電話中表示說:「火車站會隨時引爆」。副站長被嚇到了,趕緊報警處理,鐵路警察將亂講話的簡男給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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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家子王男2000年因追求張女不成,駕駛賓士車將她撞昏後狂砍一百多刀致死。其於母親勸說下向警方投案,自白犯罪,2009年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至今近八年仍遲遲未槍決;檢察總長認為被告是受情變之刺激而殺人,與預謀殺人有間,且其無前科、有悔意,其家人亦已支付被害家屬賠償金新台幣八百多萬元,顯見其尚不至毫無倫常、泯滅天良之地步,法院未調查有無教化之可能,判死刑與比例原則有違,13日提起非常上訴。當然新聞一出,外界批評聲浪不斷,諸如砍176刀也叫做可教化、根本幫助加害者等等的言論。且先不談論有無教化可能的問題,今天是要來簡單介紹一下何謂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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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委會李永得主委在台北轉運站遭員警臨檢盤查事件,網路上引起正反論戰,有認警察臨檢正當必要,執法無錯;也有認警察任意對路人臨檢,重現戒嚴時期警察國家。此事件源於李永得主委穿了拖鞋出門買東西,被警察認為倉促步行且瞄了警察一眼,乃認形跡可疑,故趨前盤查。李主委自認未犯法,質疑臨檢正當性,警察表示了解無犯罪可疑後,放行李主委離去。事後,李主委在臉書上怒罵「台北市甚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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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台北市警局南港分局發佈新聞稿:「渣男以外拍名義,利誘小模強盜殺人案」。陳姓女子遭勒斃一案,因被告程姓男子供述被害人友人梁女參與犯案,檢方於參考相關證據後,同時聲押梁女。案情細節,各大傳媒鉅細靡遺報導,說案發時被害人之閨密梁女也在場,涉有重嫌。檢方聲請法院將梁女給押了,一大堆義憤填膺報導或評論,紛紛指責梁女是「假面閨密」、「閨密的背叛」。甚至還有網路意見領袖跳出來,教大家如何分辨誰才是真的朋友。短短一天,二萬多則留言灌爆梁女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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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在飲料店打工的女大學生,外送飲料時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不慎造成他人受傷,法院認為送飲料為女大學生工作上的行為,認為業務過失傷害罪,而非一般過失傷害罪,這是最新的一個案例。駕駛變成了賣飲料的女大生的業務,這讓人覺得有點怪怪的。法律規定,如果是業務上過失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會因為業務行為而加重處罰。但實務上,經常因為到底是否是業務行為而發生爭議,像本件騎車送飲料發生車禍,送飲料而傷到人,說是業務傷害還有點道理,騎車行為要算是業務,是否過於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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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懷疑你涉嫌犯罪,可以隨意在你的身體、衣物、車輛裝上GPS衛星定位器嗎?過往,為抓姦目的,將GPS裝置放在另一半車上而遭提告案例,屢見不鮮。不過,這次卻是司法警察為偵查犯罪,以此方式追蹤車輛而被告,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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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件司法人員因裝置GPS衛星定位器在他人車上,而遭法院判刑的案例,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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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新聞報導指出,台中一名曾姓女子,去年底發現機車上安全帽不見,還以為只是被借用幾天,但遲遲等不到歸還只好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逐一過濾後,發現一名20歲的黃姓男子涉嫌重大,鎖定後18日逮捕歸案,黃男向警方辯稱黃,是因為當天跟女友約好,準備騎車載她回家,卻因為臨時手邊沒有多安全帽,又怕被警方攔下開罰500元,在女友前沒面子,只好趁四下無人之際,順手牽羊偷了曾女安全帽後離去。似乎是想主張自己只是借用,沒有不法所有的竊盜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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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外使用藝名、別名、花名,簽發本票時也是簽這些名字,沒有寫上真名,構成犯罪嗎?最近有一件類似的新聞案例,一位黃姓酒店小姐在酒店的花名是「雷亞樂」,李先生在酒店認識了這位雷亞樂,李先生因為同情雷亞樂獨自撫養兒子,偶爾會給予數千元花用。後來,雷亞樂竟向李男誆稱「母親過世急需喪葬費」、「哥哥酒駕需錢交保」、「墮胎」等名義借錢,並用「雷亞樂」之名義簽立借據及本票,擔保會還款,後來並未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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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觸犯輕罪,一般而言,判決刑度若在六個月以內,大都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繳納罰金代替入監服刑。但是,判決六個月以內刑度,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那可不一定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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