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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家懷舊雜貨店印製維他露、黑松沙士等圖樣做為商店廣告看板,卻被曾拍攝這些廣告商標圖片胡姓作者提告,認為違反著作權法。楊老闆表示他因為要開懷舊風格雜貨店,想在門口放幾張「維他露」「黑松」「黑松沙士」「吉利果」圖樣看板,就請裝潢工人幫他介紹大圖輸出,工人拿手機圖樣給他看,他挑了幾張圖案,就輸出做為看板。但是,沒想到會被告違反著作權法,還會有刑事責任,他覺得奇怪,黑松和吉利果之商標權人沒告他,為何是攝影的人告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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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公司開發的數位媒體「播客(Podcast)」在國外已經很夯,台灣最近也開始在網路流行了。不少網紅都錄製節目,透過播客上架,讓粉絲下載。Podcast播客與網路串流直播不同之處,在於粉絲是先透過網路下載播客檔案,儲存在電腦或手機中,之後就算沒有網路,也可聆聽或觀賞。若是網路直播,粉絲離線就不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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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大家都知道日本動畫電影《鬼滅之刃》劇場版很紅,據說在日本當地已經刷新宮崎駿、新海誠兩大導演票房最速百億的紀錄,上週登陸台灣後,隨即也引起一陣「鬼滅熱潮」,但新聞報導,有大學生竟然於電影院中拿出手機來錄影,隨即遭電影院查獲並送到警察局,片商警告,如果還有這種行為,恐怕會使台灣無法得到日本熱門動畫電影的代理權,只是這樣的行為,究竟有何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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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戲狂魔帕爾咪在台北地下街買了新款電腦遊戲,廢寢忘食,把系上的課都翹掉,不到一周就破關了,決定透過網路把這款遊戲半價賣給別人,來賺點買下一款遊戲的資金;遊戲公司看見自己在市面上暢銷的遊戲,居然有人在網路上半價出售,深怕打壞市場,認為帕爾咪這樣侵害公司的著作財產權,找了律師想要發函警告帕爾咪。請問遊戲公司這樣說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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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妃爾為一國小老師,近日因課程要教導小朋友認識台灣常見水鳥,認為課本上所列的圖片不夠清晰,無法引起學生興趣,故十分認真的在網路上搜尋相關圖片,並製作精美可愛的小冊子發給學生,學生們均愛不釋手,且拿著小冊子四處向其他班同學炫耀。然而,該小冊子上的某張水鳥照片,就這麼剛好是隔壁班同學爸爸拉索投稿得獎的照片,拉索十分不滿自己在關渡公園蹲了一整天千辛萬苦拍到的照片就這樣被擅用了,隨即對拉妃爾提告。拉妃爾不懂,只是用張照片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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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發生一些公眾人物的學位論文,遭質疑涉嫌抄襲的新聞,甚至還有大學經過調查後,撤銷其學位的案例,讓許多人下定決定,自己拿到學位之後,論文絕對不要網路公開,以免以後發生什麼事,被別人拿放大鏡來檢視,這樣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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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商標和專利權是要透過註冊登記才受到保護的,甚至還有所謂商標代理人、專利師的出現,協助權利人跑完這個行政流程。像著作權的話,需不需要經過類似上述登記的過程,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原則上是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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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OTT類的線上串流影音平台在台灣很紅,但也有不少不肖網友,竟然是以非法管道取得影片,自己架設網站,供國內民眾瀏覽,收取會員費或賺取廣告佣金,就有些平台在外國權利人的提告下,遭刑事局查獲,繼而整個平台遭下架的情形,許多人質疑,這明明就是外國著作,台灣的法律怎麼會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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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會轉貼網路電子新聞在自己的社群頁面上,有些時候是透過連結轉貼,有些時候是轉載文字內容,這時候會侵害記者或是報社的著作權嗎?

  要判斷侵權之前,得要這些人有著作權才行,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也就是新聞報導就事實部分的文字,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這是考慮到新聞報導於現代民主地位的特殊地位,不給予著作權,如此一來就可以方便新聞事實的文字內容,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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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好萊塢英雄影集的人都知道,要以這些超級英雄為主角拍攝電影、影集,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美國影視巨頭常常會跨海提告,追訴侵害他們著作權行為的人。近日在台灣,有人演出了傳統布袋戲知名角色「史豔文」,也被認為侵害他人對於角色的著作權,一狀告到了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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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杰特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LegoKing設計體(彩色)」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然全球知名的玩具公司丹麥商「樂高公司」發現之後,發現這和他們以往使用與註冊的「Lego」系列商標(下稱據爭商標)非常近似,馬上提起異議,認為系爭商標不得註冊,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樂高公司說的有理,杰特公司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所以在107年作成商標異議審定書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杰特公司不服前述異議審定書的處分結果,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然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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