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智慧財產專區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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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近年來有鑑於高科技產業的重要性,多次修正營業秘密法、智財審理法、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領域法令,然不少實務界人士批評,刑事一審案件,並未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仍由地方法院審理,專業性不如智商法院,近日智財審理法修正後,營業秘密法刑事案件,一審即由智商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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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以「輕井澤鍋の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飯店;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快餐車;拉麵店;燒烤店;涮涮鍋店;冰淇淋店;民宿;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會場出租;除用於劇院或電視攝影棚外之燈光設備出租;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而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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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網路上「AI繪圖」的議題很紅,據說是有網友將真人作家所繪製的作品,交由AI繪圖工具「mimic」進行機器學習後,AI可以畫出畫風類似的作品。不少真人作家大感驚恐,紛紛要求網友不得將自己的作品交給AI學習,這種由AI學習後繪製或撰寫的著作,有什麼樣的著作權議題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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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兼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其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有媒體報導涉及抄襲爭議,高虹安非常火大。對於近日相關媒體及網友的批評,高虹安強烈反擊表示為惡意指控。之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因涉論文爭議,遭台灣大學及中華大學撤銷學位;之後,大家發現攻擊候選人論文違反著作權法,是會影響選情的,各陣營與網紅紛紛起而仿效,陸續出現各種指控,像是立法委員兼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前行政院長兼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立法委員兼基隆市長候選人蔡適應,都被對手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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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起「得恩堂眼鏡」可能大家都聽過,畢竟電視上常有廣告,搞不好廣告那句標語大家也都耳熟能詳。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有個關於「得恩堂」的商標註冊案,但結果卻是判得恩堂敗訴,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且聽我們細說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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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個《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草案非常紅火,據說是政府預計用來規範網路平台業者的新的法律規範,本來主管機關預計近日要舉行公聽會,然因有不少網友討論,政府覺得爭議太大,故決定等彙整更多意見後再辦理。不過仔細看這草案內容,熟悉著作權法的讀者可能覺得似曾相識,無論是規範主體或是避風港責任,與著作權法就像是近親一樣,那到底爭議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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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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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紅人常會在自己部落格或社群頁面上分享很多生活趣事,諸如旅遊美食、登山健行、潛水衝浪等等,不一而足,甚至還有人會自彈自唱,將音樂、歌曲也放上去,熱門者會引來諸多好評。若有其他網友透過QR CODE的形式去分享這些部落格或社群頁面的內容時,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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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商標權訴訟,近日出現重大轉折,刑事部分,是由「蘇打綠」樂團獲得勝訴,雖經檢察官起訴,然一、二審都獲判無罪,認為專屬授權已經終止,不構成侵權。然民事部分請求返還「蘇打綠」商標權者,均是由林暐哲獲得勝訴,林暐哲近日卻發表聲明,表示要「放棄」商標的所有權,似乎宣告雙方間的一連串爭訟,即將落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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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所皆知,目前的著作權法刑事責任和商標法不同,原則上均採取「告訴乃論」,如果受害的權利人沒有提告,司法機關不能起訴和審理,除非是昔年美國貿易談判時,特別要求台灣讓步的「光碟條款」,於重製或散布的著作載體是「光碟」的時候,檢察官才要主動偵辦。在「告訴乃論」的限制下,儘管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網路的著作非法傳輸行為越來越多,刑事案件並未等比級數上升。然這個現象,可能要成為過去式了,為了加速推動加入CPTPP的計畫,行政院目前已經通過草案,將部分重大數位侵權行為,修正成為「非告訴乃論」,讓司法機關得主動介入處理,無需等待權利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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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陳姓男子等4人以替電影版權公司抓盜版,鎖定違法下載的網友後,再替這些公司寫訴狀,平分和解金,數年來獲利上千萬元,然遭地檢署認為此舉涉及不法,以律師法和刑法起訴的案例。新聞一出,可能會有人懷疑,為什麼明明是替著作權人抓盜版,也會違法呢?問題是出在這些人的手法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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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圖庫4

  知名藝人黃舒駿近日對過往合作的歌林唱片公司提告,主張公司授權集管團體ACMA時,標示自己是百分之百的著作財產權人,不僅造成他要到中國大陸談授權時受阻,且侵害黃舒駿的著作人格權。但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要件並不符合,最後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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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體報導,日本法院處罰了某位在網路上洩漏漫畫劇情的網友,讓出版社大為讚賞,有媒體順勢報導認為,法院此舉等於宣示「劇透」劇情的行為屬於非法,告誡網友們切莫以身犯險。然細看報導內文,卻感覺有如入五里霧中,判決並沒有仔細針對「劇透」這件事情去討論,反而著重於網友違法上傳漫畫內容到網路上的行為作分析,令人不禁懷疑,真的有如媒體所說「劇透」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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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拿下去年金馬獎最佳電影原創歌曲,以及今年摘下金曲獎年度歌曲兩項大獎的的電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主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近日遭演藝圈大哥吳宗憲質疑侵害著作權,主張疑似抄襲西洋老歌「Reality」,消息見報後在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有熱心網友比對,覺得與大陸音樂人JINBAO在2019年的鋼琴演奏曲「自由が丘」十分相似,還有網友認為無論是「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或是「自由が丘」,都和2015年的日本福音歌曲「主は我らの太陽」高度相似,到底誰抄襲誰?一時之間眾說紛紜。

  判斷著作抄襲,著作權法重視兩件事,第一是兩個著作有無「實質近似」,如果相互間無相似性可言,原則上不構成抄襲;第二,縱使具有高度近似,仍應判斷被控侵權人在創作的過程中有無「接觸」權利人的著作,如果被控侵權人證明自己的著作完全獨立發想,與先前的著作毫無關係,這種「平行創作」為法律所許,此觀智慧財產法院實務見解提到「……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縱然不同的創作者,在獨立創作情形下,偶然創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係給予不同獨立著作加以保護……」(即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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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過勞務採購的文創工作者大多知道,在現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下,採購契約的履行成果,如果產出智慧財產權時,往往會約定歸屬於招標機關所有,甚至,還不乏連著作人都約定為是招標機關,讓文創作者連著作人格權都喪失的情形,例如去年知名廣播人馬世芳就抗議原民電台採購契約不夠尊重文創作者,進而拒絕和電台簽約的情形,可說是文創界的一大新聞。考量到這種狀況,文化部近日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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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線上電影,未經授權上傳可能違法 2

  近日有日本警方報導,說於疫情期間,有人製作電影解說影片,上傳到網路上,且號稱幾分鐘就能看完整部電影,網友稱之為「速食電影(fast cinema)」,這種短片在網路上據傳是在去年春天開始流行,正巧就是COVID-19疫情開始蔓延的時候,片商於疫情期間,已經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害,網路上又流傳這種影片,更加打擊觀眾付費進電影院或是看串流的動機,才會提起刑事告訴,讓日本警方近日逮捕了多名涉嫌違法上傳影片的男女。台灣有報導更將之稱為「日版谷阿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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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遠距授課,影片著作權歸誰所有? 2

  自從中央指揮中心為因應COVID-19疫情(新冠肺炎),要求各級學校停課或採取遠距離教學後,不少認真的教師或教授,錄製影片上傳到Youtube或其他平台,讓學生儘管受到疫情影響,無法出門,也不至於中斷學業。不少課程影片製作精美,又沒有設置只有學生才能閱覽,引來不少民眾點閱或是轉載,這時候,製作影片的任課教師,可以要求轉載的民眾支付授權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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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著作權侵權案,一審為何判決無罪? 2

  青峰遭林暐哲告訴著作權侵權案,近日一審宣判,雖然檢察官主張青峰未於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到期之前,以書面向林暐哲終止前揭專屬授權合約,然法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青峰無罪。這樣的結果,其實不讓人意外,雖然經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很多都會判決有罪,但本件著作權爭議,另外在智慧財產法院的民事庭審理時,一、二審都是判決林暐哲敗訴,且二審判決在4月初的時候剛宣判,如果民事法院二審也認定青峰沒有侵權,刑事法院一審要認定侵權成立、構成犯罪,恐怕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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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光碟條款,合憲! 2

  近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804號解釋,認定著作權法光碟條款等處罰規定均合憲,讓不少智財法界人士頗為驚訝,即使本號解釋是許多智財法院的資深法官一起聲請的結果,大法官仍做成合憲性解釋,和之前同樣由諸多法官聲請的刑法累犯加重規定,宣告違憲的結果,可謂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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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lubhouse分享他人音樂會侵害著作權嗎? 2

日前以邀請制瘋迷全球的應用軟體「Clubhouse」,在台灣也引起熱潮,由於要進入特定語音聊天室,需要既有成員提供「邀請碼」,而非任何人都能加入,這種限量的感覺,讓許多網友趨之若鶩,不少公務機關也在這套軟體上開設聊天室,傳遞政令訊息。雖然Clubhouse的聊天室訊息,在結束後就會消失,然並不代表裡面就是法律真空,不用受到任何法律的拘束,試問如果有人在聊天室中播放版權音樂,會有著作權法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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