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日本警方報導,說於疫情期間,有人製作電影解說影片,上傳到網路上,且號稱幾分鐘就能看完整部電影,網友稱之為「速食電影(fast cinema)」,這種短片在網路上據傳是在去年春天開始流行,正巧就是COVID-19疫情開始蔓延的時候,片商於疫情期間,已經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害,網路上又流傳這種影片,更加打擊觀眾付費進電影院或是看串流的動機,才會提起刑事告訴,讓日本警方近日逮捕了多名涉嫌違法上傳影片的男女。台灣有報導更將之稱為「日版谷阿莫」。
撇開日本當地的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在台灣明顯是違法的,首先是製作電影介紹短片的片源,如果不是經過授權取得,本身就是違法重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違法重製罪」。後續如果又將這些片源經過剪接、濃縮、加上旁白,可能構成「改作行為」,而有同法第92條的「違法改作罪」;接著上傳到網路,也成為同條的「違法公開傳輸罪」。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或許有人會問,這些網友幹嘛沒事找電影影片來剪接成解說短片?還要好心上傳到網路上分享給其他人呢?理由很簡單,常常是為了賺取廣告流量,如果其他網友看了滿意,訂閱或點擊,上傳的使用者從點擊次數,或是訂閱付給網站平台的金額,都可以賺得廣告收益,或是訂閱分紅,如果點閱次數甚多,獲利就相當驚人。且由於這些網站平台往往伺服器是在海外,雖然檢警認為該用戶上傳影片的行為明顯違法,但網站平台未必會願意提供用戶的資料,提高了後續偵辦、維權的難度,所以類似行為在網路上層出不窮,讓不少片商相當頭痛。
以往類似案件最有名的就是之前和解的「谷阿莫案」,就是典型製作幾分鐘看完電影的短片,以自己的帳號在網路平台分享、獲益,遭片商提告的例子,由於谷阿莫是網路紅人,檢察官找的到人,後來將他起訴到地方法院,不過著作權法前述條文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法官勸諭下,片商與谷阿莫達成和解,賠償經濟損失後獲得撤告,並沒有因此獲判有罪。只是其他網友有沒有這樣的本事或運氣,可就不一定了,日本該新聞後續會如何處理,恐怕有待當地檢警調查後,還有告訴人的態度來決定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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