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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逛夜市都會看到攤商賣的各式各樣玩偶周邊,其中不乏許多知名動漫作品,例如最近紅透半邊天的鬼滅之刃、小朋友最喜歡的寶可夢等等,但最近有新聞指出,其實這些是有違反商標法疑慮的。

  有新聞報導:民眾在臉書PO文指出「老百姓在做生意,刑警要攤收起來,請東港分局長出面說明,線上朋友救救那些做生意的人」;該分局對此表示,之所以會取締,是因為有部分不肖業者使用的商品根本就是低價仿冒,所以警方才會執行「查緝違反商標法專案」,針對轄內早上菜市場及夜間夜市商展蒐證查緝販售仿冒品。

  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不同,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無須等到著作權人提起刑事告訴,警方偵辦、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所以警方可以主動查緝該管轄區有無商標侵權之情形。而前述夜市攤商使用的商品,如果有他人註冊的商標,自然應經他人同意,才能夠使用,如果未經他人同意,或是購買的來源也沒有經過授權,自然就構成商標法所謂「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的情形,依照該法第95條可論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往夜市有些人會賣動漫造型車輪餅、動漫造型襯衫、賣動漫玩偶,但就價格來說,往往似非原廠授權的正版商品,這時候如果難以舉證有經商標權人授權,自然可能被警方移送法辦,這方面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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