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所謂「警察公仔」,指的是內政部警政署早年在網路上授權提供民眾下載的一系列圖片,相關法院判決中有稱是警政署與訴外人簡姓男子於2013年簽立「警察公仔圖像授權無償使用同意書」,明訂授權在內政部警政署(含各警察機關)之網站、公文書、印刷文宣及海報等四項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授權同意內政部警政署追溯自2011年1月1日起無償使用,並承諾對內政部警政署(含各警察機關)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並限制該等圖像僅被授權使用於內政部警政署(含各警察機關)之網站、公文書及印刷文宣、海報等。

  簡姓男子於個案中主張,前述同意書已經撤銷,且如果是警政署下轄機關員警以外之人,都不在該同意書授權範圍之列,所以如果是其他人使用「警察公仔」的圖片,都侵害伊的著作權。不過,於部分案件中法院則認為,前述同意書被撤銷的事實未經簡姓男子證明,且撤銷與否,一般民眾根本不會知道,就算使用也難說有故意過失,最後則是使用者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要件,故有些案件判決簡姓男子敗訴。

  但由於著作權法屬於告訴乃論案件,不少檢察官會力勸當事人與權利人和解,直接撤告就可以獲得不起訴,因此許多案件是以和解結案。但此種作法多半治標不治本,如果擔心此問題,警政署統一向簡姓男子「買斷」(非僅是「無償授權」)該系列圖像的著作財產權即可,否則權利人自行搜尋網路上的侵權行為,透過刑事程序的調解來維權,對於檢察官、使用人來說都是訟累,政府整體付出的司法成本或許就比警政署編列預算來得高了,至於警政署如何和地檢署協商這筆預算費用,就要看警政署高層的手段了,否則在台灣小規模著作權非營利利用未除罪化,且有法人責任前,像是「警察公仔」這樣的個案,只會越來越多,不會越來越少。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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