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認罪,是對於犯罪的承認,其中包括對於行為事實及法律評價均予陳述承認的意思。但是,自日是指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加以坦白陳述,對於法律的評價,則有討論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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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所皆知,政府機關有所謂轄區事務分配,也就是說台北的案子,原則上就不會由高雄地院來管轄,跨區執行職務,原則上要有法律例外規定才可以。如果管轄弄錯的時候,輕則有移送的問題,曠日廢時,重則有訴訟被直接駁回之情形,不可不慎。只是,像大台北地區有三個法院的情況下,各行政區的管轄是如何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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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7年8月16日召開第33次會議,經勞、資、學、政四方委員討論,結論: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2,000元調整至23,100元,調升1,100元,調幅5%;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40元調整為150元,調升10元,調幅7.14%。全案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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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趴著

  最近有件被毀損酒質而遭起訴的新聞案件,檢察官認為行為人故意將酒窖溫度變低,讓酒變質,乃將之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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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台灣修正洗錢防制法,以符合國際公約需求,對於大筆金額的流動、移轉等等,都會希望持有人給個交代,以避免這些款項的來源其實是不法所得,繼而達到打擊前段不法犯罪的成果。而現行洗錢防制法中,就有針對攜帶大筆外幣、黃金入境時的管理規定,要求旅客或交通工具之服務人員,如果攜帶一定金額以上的新台幣、外幣、黃金、有價證券等時,必須要提前申報,否則依照該法第12條第4、5、6項規定,會直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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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經常存在一些對某人或某事的言行有所批判或評論,類似的批判或評論,若引起被批判者或被評論者的不悅,可能會認為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或許會提告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等。不過,評論者或許會抗辯是陳述事實,但常常是意見的表達以某事實為基礎,所以就會有意見表達夾論事實陳述的情形。因此,實務上經常認為,若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但是行為人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就有可能被認為不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而屬言論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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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護身心尚未健全的童兒及少年,關於兒童及少年所作的相關行為,會有所規制,才能達到保護的效果。相關規定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均有明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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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象徵著公正,只是運用司法的畢竟還是人,人對於個案終究會有一些利害關係,所以各類訴訟程序的法規,設有迴避的規定,例如之前國民黨與王金平先生的黨籍案件中,民事二審的法官就曾經想要自請迴避。而刑事庭的法官,也同樣有類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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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離婚後,可以禁止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或探視嗎?基本上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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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不睦要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方式叫「協議離婚」;若另一方不願意,就是向法院訴訟方式叫「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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