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有位陳小姐指稱前去派出所領取遺失物,她認為在派出所時,被某員警盯著胸部、下體看而不舒服。因此,控告該員警性騷擾,不過後來經員警長官行政調查及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並給予警察不起訴處分。後來,警察反控陳小姐誣告,檢察官認為陳小姐涉嫌誣告提起公訴。不過,地院判決則認為陳小姐控警性騷擾「是主觀的感受」,她主張的事實並非出於捏造,判決陳小姐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陳小姐否認誣告,她辯稱和員警有短暫的講話,主張當下覺得很不舒服和恐懼,所以才到派出所的另一側清點遺失物,進而表示不能否認自己的感受。法官勘驗值班台監視錄影光碟,發現陳小姐確實從派出所值班台的左側領取遺失物後,短暫走到右側,再從大門離開,法官認為依常情,可直接在值班台前清點、確認,卻走至值班台右側確認後才離開,被告堅稱當時警員的眼光及言語讓其感受到不舒服,非出於憑空捏造。判決指出,是否成立性騷擾罪,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情,因此判決無罪。
性騷擾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際上,眼神性騷擾會成立嗎?首先,應瞭解性騷擾的責任有二種,一種是行政罰,一種是刑罰。原則上,看人家幾眼,不會成立性騷擾犯罪。其次,就算曾經有案例認為長期一直盯著人家看,可能被認為成立性騷擾,但也至多像是交通違規的行政罰而已。難怪陳小姐提告員警性騷擾罪,會被檢察官起訴誣告罪。
在該案件,員警明顯沒有意圖性騷擾而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所以不可能成立性騷擾犯罪。判決則說被告稱在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時稱:告訴人眼神一直注視我的胸部及生殖器官部位,並跟我說他知道我有通報羅斯所的員警到我住家處理鄰居騷擾事件,他有看我下體,我感覺不舒服,他只有用眼神及言語,並沒有以肢體或其他方式對我性騷擾等語。因此,法院也認為被告是對告訴人提出不能構成犯罪之刑事告訴,所以不認為成立誣告罪,但法院的看法似乎有點怪怪的。
其次,法院認為是否成立性騷擾,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情,經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法院說本案被告與告訴人於該期間既有上開短暫接觸,縱使經分局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小組綜合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亦不得逕認被告在主觀上係明知非真實而故意虛構、誣陷告訴人。
最後判決無罪的理由如下:法院認為被告罹有妄想型精神病、重度憂鬱,因病症致個性急促,做事匆忙,易判斷失準,精神渙散,並有疑心、關係妄想及被害妄想之症狀,亦難以排除被告係因受妄想型精神病、重度憂鬱等病症影響,以致性格較為多疑,對事物之判斷與感受能力亦與一般人相異,致其與告訴人間雖僅有前揭短暫之接觸,且依其等實際互動之客觀情形判斷,雖一般人尚不致發生前揭誤認,然被告在主觀上認為告訴人之言詞或眼神等舉動,已對其構成性騷擾,致其感到不舒服,或因此心生畏怖之情,而為本件性騷擾之申訴及告訴,是縱其所述內容於客觀上係屬誤解或有難以證明之處,亦難逕認被告主觀上即具有誣告之故意。
眼神看幾眼,不會成立犯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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