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

合夥關係的結束分為退夥以及解散,退夥的話合夥的事務仍然可以繼續進行,只是必須將退夥時的財產結算,退還股份,還有損益結算分配。解散的話就是合夥事務結束,不再經營,這時必須選出清算人,清算人選任以全體合夥人過半數決選任,清算人不是只有結算帳目,還必須負責了結現在事務、索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餘存財產各項。

曾經有人因為合夥人不合,在合夥沒有解散時,沒有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將財產拿走,這些或構成侵占或背信的問題,例如先前醫美診所倒閉,就必須要注意清算的問題,不能直接將財產納為己有。

另外如果合夥人只有2位,無法過半數選出清算人,雙方又有爭執,對於帳目或合夥財產處理方式(例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等)沒有共識,則合夥關係因此無法進行清算,這種情況下,合夥人為了完成清算,可以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 0000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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