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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行政處分「附附款」?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對人民所做成的行政處分,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要求受處分人須至特定期限、履行某負擔或客觀事實達成某條件後,行政處分始發生規制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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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同一價格」實為「同一條
照片來源:Thirdman/pexels

  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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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壹年的案例
照片來源:Caio/pexels

  近來有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重刑的案例,提供參考。判決大略是某甲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某乙女,後展開追求而發生性行為。甲因為乙女向其表示僅係一夜情而拒絕其追求,甲男乃心生報復之意,明知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家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乃屬個人資料,且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仍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犯罪故意,於公開之個人臉書頁面及在其他臉書社團等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網頁,陸續張貼乙女正面照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身高、體重、三圍、血型、父母、妹妹及外甥女姓名、行動電話號碼、通訊軟體「LINE」帳號、「Gmail」帳號、住處地址、使用之汽機車車號及照片、住處外觀照片、住處所有權狀照片等資料,並發佈「這是一則女生玩弄男生感情的故事」、「玩弄感情」、「渣女」、「公關」、「交友複雜」、「找砲友」、「被害妄想症」等於社會通念上極具貶抑意思之文字,後來甲男因為這樣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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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投標廠商詐術圍標,會成立圖利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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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囿於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然規定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合格廠商的緣故,有些履約條件較差的標案,往往無法一次決標,必須要等到第二次開標,得免除三家廠商的限制後,機關才能夠與廠商簽約。然有的機關承辦人貪圖時間,且為避免招標作業的麻煩,會明示或暗示廠商去找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若東窗事發,投標廠商在實務上可能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機關承辦人會成立什麼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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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放任貓咪墜樓死亡 – 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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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的新聞,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有三隻幼貓墜樓死亡,經管理社宅的住都中心發現是租戶出國,放任貓咪在陽台活動又未做防護措施所導致,小貓咪疑似從大樓陽台欄杆鑽出墜落而死亡,後續將依動物保護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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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關稅戰中,川普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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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川普政府與北京方面本月11日結束貿易談判,白宮並在12日發表聯合聲明,同意在接下來90天內下調雙邊關稅。根據美中在日內瓦敲定的協議內容:美國將把對中國商品的關稅從145%下調至30%(包含4月以前的芬普尼20%基礎關稅);中國則將對美國進口商品的關稅從125%降至10%(不含芬普尼的反制關稅與稀土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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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讓顧客聽廣播看電視符合著作權法嗎?
照片來源:Djiledesign/pexels

  近日又傳出有餐廳、餐館遭著作權人警告不得在店內未經授權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否則將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刑事責任,負責人將遭檢察官調查,除罰金外,還可能會入監服刑,讓許多店家心驚膽戰,如果要想合法,就必須直接或間接向權利人繳納授權金,例如中華電信安心播等。其實這類爭議在將近20年前就已發生過,權利人團體也是用同樣的方式發函維權,讓小本經營的小市民店家不知如何是好,加上台灣屈從美國貿易談判的壓力,就成文法上面鮮少放鬆對侵權的刑事責任,惹來不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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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的民事裁定可以溯及既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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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位老先生因年輕時未扶養子女,將他們全部交給媽媽照顧,等到自己年老了,住進安養機構,子女表示既然你當年不養我,我現在也不養你,向法院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家事法院經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確有其事,裁定子女免除對父親的義務。此類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新聞越來越多,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多少有些了解,但常有人問,法院裁定的效力是向未來生效,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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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王文洋親子訴訟案談法律認領
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新聞報導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遭提告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一名宋姓女子日前向法院陳報證據,包括私密錄音檔案及照片,證明自己所生的五歲男童為王文洋的親骨肉。宋女主張所生非婚生子女的父親為王文洋,希望王文洋能照顧他們,分擔扶養、教育及生活等費用。王文洋則委託律師發表聲明,表示宋女提告案件,已經法院分案審理,雙方委任律師進行調解,及目前進行審理法律程序。這一事件,與前一陣子呂秋遠律師遭提訴強制認領案有一點像,都是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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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會觸犯個資法嗎?
照片來源:Galeanu Mihai/pexels

  民眾到警局報案、做筆錄時,有時候警方會要求報案者提供「證人」的資料,以利警方聯繫他們。然而,若報案者手上確實有證人的個人資料,但因為種種原因,不方便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舉例而言:證人曾在報案者所屬之機構工作,現已離職),在這個注重個人隱私、稍有不注意就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的時代,如果將這些證人資訊提供給警方,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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