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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的普悠瑪事件,造成許多家庭的天人永隔,在後續保險理賠後,發現保險公司竟有理賠170元之事件!

  依據保險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因此在普悠瑪意外事故中,才會發生退還保費170元,卻無法獲得理賠一事。

  但其實保險法在2001前,對於兒童保單的年齡並無限制,於2001年修正後規定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但即使兒童保單賠償有上限,仍引發道德風險疑慮,因此兒童保單的存在仍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也才有了2010年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於2010年修法之際,有考量保險的目的是藉由保險金填補損失,但由於小孩並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也避免道德風險,故訂定15歲以下兒童身故不予理賠。

  觀諸台灣歷年來之重大意外,難免有15歲兒童為意外事件之受難者,雖兒童之死亡,對於家中之經濟並無重大的影響,但對於在任何意外中痛失愛子(女)的父母而言,皆是椎心之痛,為填補父母親之缺憾,保險法第107條尚有修法討論之必要。在普悠瑪事件後,本條文已被廣泛討論,目前金管會與專家學者研擬修法,期望不論是否修法完畢,大家能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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