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名男子與朋友去燒肉店吃完後,在店家的粉絲專頁及Google上的地點留下評論,指稱店家食材不新鮮、吃完拉肚子,店家向法院提告後,法院依妨害信用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罰金。
在惡意差評的案例裡,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是較常被運用到之法條:
一、
(一)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是主觀上意圖散布於眾,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甚至以文字、圖畫散布,而其散布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項。
(二)同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項是為了保護言論自由,可謂是妨害名譽與言論自由之平衡,該項免責事由內容是指,若所謂具體事項,能夠證明是事實,就不構成誹謗罪,而非只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不論真實與否都構成誹謗罪,此條也保護了網路評論仍能忠實描述消費經驗之權益。
(三)然而同條第三項中之但書,「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則是指,縱使所稱事項為真實,只要內容仍牽涉當事人私生活且與公益無關,仍會構成誹謗罪。
二、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為主觀上散布自己清楚已知為不實之流言或施用詐術。
上開案例中,高雄郭姓男子是與店家發生口角後,惡意散布不實評論,並且主觀上知悉自己所述非為事實,因此遭法院認定為不實指控,構成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網路上許多評論制度提供消費者有了更多管道去比較、評估自己有興趣的店家或餐廳,讓許多資訊變得更加公開透明,不用一定要「以身試店」,而另一方面,由於評論通常都是實際上有使用過的消費者依自身親身經歷撰寫,對於多數消費者而言,店家洋洋灑灑的三千字商品描述,可能都沒有消費者一句負評來的有殺傷力。因此若據實評論,不論是好評或負評,店家都應有虛心接受之肚量並改進,但當負評是虛假捏造時,店家則可以提告妨害名譽,以保護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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