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房客黃先生在承租的豪華別墅套房裡燒炭自殺,導致房東的別墅一夕之間變凶宅,瞬間貶值約300萬餘元,因向房客的繼承人提訴求償。

  法院認為,房客雖主觀出於殘害自己生命意思而自殺,但自殺屬極端終結生命的方式,社會各界既然多有宣導勸阻,表示自殺是社會所不贊同的行為,在倫理道德的觀點上,自殺更是不孝的行為,而背於善良風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房客在自殺時對於其自殺行為將影響該別墅的交易價值並非全然不知,仍執意在該別墅的套房內自殺,難以認定房客沒有間接使該別墅交易貶值之故意,其自殺行為也確實造成該別墅變成凶宅,房地價值減損,日後難以出售,故而判命房客的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應賠償房東300萬元。

  法院所謂的「善良風俗」到底是什麼?長期以來都沒有一個精確的定義,有的判決說是「國民的一般道德觀念」,有的則說是「一般社會道德觀念」,也有說是「為維持健全之社會生活,而為一般人所信守之倫理、道德觀念」,但不論是「善良風俗」還是「道德觀念」,互為解釋後,依然無法得出確切的定義或標準,在未釐清善良風俗的具體內涵情形下,就認為自殺是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並推論自殺的人在自殺的當下可以認識到自殺將造成房屋價值減損而具備故意,進而要求繼承人就所得繼承之遺產範圍給予賠償,似乎與大多數人對於「自殺」是抱持著同情與遺憾,而非違反道德須加以譴責的態度落差很大。

  如果認為自殺身亡導致房屋變成凶宅,會影響購買意願與價格,那自殺失敗的呢?知道某間房屋曾經有人自殺但幸好救回了,裡面曾經有過那麼強烈的負面氣息,可能有過滿地血跡,可能有過燒炭痕跡,只是被裝潢掩蓋過去,難道就不影響價格嗎?

  在決定出租房屋時,建議全面性審慎評估利弊,如果擔憂未來發生這類憾事,可以在契約上預先約定相關賠償條款,讓租客簽約時先了解在承租的房屋內自殺,自己或繼承人需負擔的賠償責任,除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或許還能抑制房客的輕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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