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卡納塔卡邦近來發生一起離奇事件,當地原先要舉辦新娘欣杜(Sindhu)與新郎納文(Naveen)的婚禮,不過就在婚禮開始前,納文為了前女友突然決定不結了,接著就消失無蹤,這讓滿心期待人生大事的欣杜當場崩潰。沒想到,欣杜的爸媽為了安慰女兒,竟然決定從眾多賓客中「隨機挑選一位」,讓兩人完婚,而她也可以接受,最後仍於同天完成了婚禮。

  類似落跑新娘或新郎的狀況,時有所聞,但許多時候結局可能沒有那麼美好,法律上可是會有賠償及返還聘金的問題喔!

  台灣之前新聞亦有悔婚遭求償的案例。一位許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曾小姐,交往幾個月後論及婚嫁。訂婚時,許先生給了36萬元聘金、金飾和奉茶紅包等等共50多萬元,結婚喜宴也花費了不少錢。然而,婚禮辦完後,曾小姐卻拒絕辦結婚登記,幾經催促都拒不配合。而且,婚後三個月更以無法共同生活還搬走了。於是,許先生上法院請求曾小姐返還聘金等費用。另有一個新聞報導,有一對已訂婚的準新人,已經舉行過訂婚宴,還定了結婚日期;沒想到,男方在訂婚之後就避不見面,後來男方才坦承已經離過婚,也不想和女方結婚了,女方因此主張解除婚約,並且向男方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無論悔婚的一方理由是什麼,另一方都不能強迫對方去辦理登記。其次,民法第976條第1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故違結婚期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等等,他方得解除婚約。」此故,對於落跑新娘或新郎的行為,得依前述規定解除婚約。而民法第979-1條也有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所以若因婚約而已有交付聘金、金飾,甚或嫁妝等,都可以請求返還。此外,民法第977條第1項:「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類似悔婚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例如印製喜帖、拍攝婚紗等費用;而且,他方還有可能請求精神賠償吧!

  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是需要慎重的,當然,若在結婚前就發現不合適,確實沒必要勉強結婚。但在訂定婚約之前,若能慎重的考慮,亦可避免許多麻煩或將來讓對方傷心的情形。下次要當落跑新娘時,請想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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