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遊覽車司機去年使用手機駕車撞死李姓少婦,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李婦的丈夫呂男、年幼子女、父母,遭受喪偶、喪母、喪女之心痛,請求損害賠償,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辯是「靠行」關係,法官認遊覽車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自應認司機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而交通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判決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呂男等人新台幣860萬元。

  到底什麼是遊覽車「靠行」呢?

  所謂遊覽車「靠行」,和一般所謂的「借牌」,很類似,因為政府對於特定行業例如遊覽車客運業有許多管制,必須要取得一定許可才能營業、執業,但對於沒有這個資格的人來說,若仍想要營業、執業時,就要以擁有資格者名義為之。一般遊覽車靠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靠行司機,即司機買車後,每月繳交靠行費用給車行,司機以自行接案居多,有時也會接受車行派遣。另一種是靠行旅行社,即旅行社自行買車、聘任司機、招攬業務,但因旅行社如果要經營遊覽車客運業務,必須要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關於該種客運業之公益限制、資力限制、設備場地限制,才能為之,所以旅行社常常會透過「靠行」的方式,把自己出資取得的遊覽車登記在已經有牌的「遊覽車客運業」名下,但實際上都是旅行社自己在使用。

  其實一般人參加旅遊行程,根本搞不清楚遊覽車到底何人所有,只關心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能善盡車輛出勤的管理監督責任,至於靠行與否,並非乘客所關心。而這些遊覽車「靠行」行為對遊覽車業者有無好處,姑且不論,但靠行車一旦發生事故,難道車行就無須負責嗎?

  最高法院早有類似判決,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目前在臺灣經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 (出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行人 (出資人) 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實。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以本件新聞案例中的遊覽車來說,參考上開判決內容,遊覽車外觀上既漆有萬峰公司名義,形式上也是登記萬峰公司名下,基於交易安全,依過往司法實務,靠行公司應難逃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靠行制度的產生,或許有種種原因,但近年來,幾起遊覽車重大傷亡事故,像是陸客團遊覽車在國道二號火燒車、蝶戀花賞櫻團國道翻覆等重大車禍事件一再發生,關於遊覽車的安全監理責任,政府責無旁貸。是否允許這些未符合資格之人,繼續藉由靠行行為即得以經營遊覽車客運業務,規避嚴格之資力、安全等資格審查,有關靠行車輛衍生的爭議,政府行政部門或許不能再繼續視而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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