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民事 (356)
- Sep 12 Wed 2018 16:29
送人家的東西不能要回來啦!
- Sep 05 Wed 2018 12:3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問題
- Aug 20 Mon 2018 11:38
台北地區的案子不是台北地院管轄嗎?
眾所皆知,政府機關有所謂轄區事務分配,也就是說台北的案子,原則上就不會由高雄地院來管轄,跨區執行職務,原則上要有法律例外規定才可以。如果管轄弄錯的時候,輕則有移送的問題,曠日廢時,重則有訴訟被直接駁回之情形,不可不慎。只是,像大台北地區有三個法院的情況下,各行政區的管轄是如何界定的呢?
- Aug 14 Tue 2018 15:45
妨害名譽之損害賠償要件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社會經常存在一些對某人或某事的言行有所批判或評論,類似的批判或評論,若引起被批判者或被評論者的不悅,可能會認為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或許會提告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等。不過,評論者或許會抗辯是陳述事實,但常常是意見的表達以某事實為基礎,所以就會有意見表達夾論事實陳述的情形。因此,實務上經常認為,若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但是行為人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就有可能被認為不構成侵害名譽之行為,而屬言論自由之保障。
- Aug 10 Fri 2018 14:26
簡論司法官和仲裁人之迴避
司法象徵著公正,只是運用司法的畢竟還是人,人對於個案終究會有一些利害關係,所以各類訴訟程序的法規,設有迴避的規定,例如之前國民黨與王金平先生的黨籍案件中,民事二審的法官就曾經想要自請迴避。而刑事庭的法官,也同樣有類似的問題。
- Aug 06 Mon 2018 00:00
工程實務之監督付款問題
工程實務上,若承攬廠商發生財務問題或是因故延誤履約進時等情形,業主為了確保履約完成,可能會與承攬廠商的下包商達成一定的共識,以監督付款的方式完成工程。
- Aug 02 Thu 2018 13:58
員工殺人,老闆有責?
當年喧騰一時的「媽媽嘴咖啡店命案」,最近因為經營者提起再審,又浮上新聞版面,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原來的判決認定經營者應該負民事責任,並無不妥,所以駁回再審上訴。許多人質疑,難道法院是認為員工犯殺人案件的話,老闆也要負責任嗎?並且,員工如果是受雇於有限公司,為什麼老闆本人和股東也要負責?
- Jul 17 Tue 2018 13:39
污名化減損或交易性貶值
很多人都聽過物品有所謂的使用價值和交易價值,前者是物品經使用對於持有者所帶來的價值,但在資本主義時代,有些人持有物品,不一定是為了要使用,而可能是為了要投資、轉賣,這時候交易價值就很重要,所以如果損害了物品的交易價值,有時候也會成為所有權人求償的理由。
- Jul 03 Tue 2018 20:47
什麼是金字塔型訴訟結構
司法院最近發布新聞稿指出,將依照司改會議的結論,建置「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目的在於「在第一審布建充足的人力與訴訟資源,讓基層法院能夠在堅實基礎上及早確定爭訟事實,避免一、二審重複調查;終審法院則聚焦法律爭議及統一見解,並避免案件來回二、三審間,使訴訟機制得以有效率、有品質地化解社會訟爭。」
- Jun 27 Wed 2018 11:03
未經授權填載本票到期日的法律問題
本票沒有填載到期日,在商業上可以說是習以為常,往往這種時候,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直接以聲請日為到期日來計算,因為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到期日本來就不是絕對應記載事項。只是,如果有的執票人自行在本票上填入到期日的時候,法律效果如何呢?最近有則最高法院判決剛好解答了這個問題。
- Jun 25 Mon 2018 00:17
6月27日起租屋應依「租賃條例」
內政部推動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在去年12月27日完成立法,將在今年6月27日施行。施行後所簽約或續約之租賃住宅契約,應依新法的規定為之,因此房東與租屋族都應注意新法的內容,其重點簡要如下:
- Jun 15 Fri 2018 14:28
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給付之遲延利息問題
- Jun 06 Wed 2018 11:15
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的時效問題
- Jun 01 Fri 2018 18:05
惡意濫訴將可能受罰
司法院院會近日通過「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重點除了之前已公布的「訴訟價額達500萬以上須律師強制代理」,也發表另一個重點是「個案濫訴之防杜」。草案指出,原告提出告訴若主觀上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客觀上,事實與法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即為「濫訴」,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可對原告、法定代理人、律師各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
- May 30 Wed 2018 17:24
公示送達不用登報紙
大凡對於法院文書送達不到的時候,許多人都知道要請求法院下達公示送達的裁定,再把裁定拿去登報,經過一定時間後,才發生送達的效果,這種送達不到的情形,在於對方行蹤不明或是住居所不明的時候。只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登報的位置和種類,所以很多人當然不會選擇銷量最大的三大報,也不會登在該報紙的頭版,造成實際上買了報紙的人,也不會注意到,有登和沒登差不多,甚至,在目前紙本報紙銷量極度低落的資訊時代,要期待登報會發生通知的效果,根本是言過其實。
- Apr 23 Mon 2018 15:32
簽約抓猴前要三思
有一名女子疑心丈夫有外遇,請徵信社抓姦,許是氣急攻心之故,她在短短幾小時內即與徵信業者簽約,報酬是110萬元。徵信業者也算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幫她抓姦成功,最後這名女子與其夫和小三以280萬元和解。然而女子認為徵信業者趁其急迫、精神不穩時使其簽下契約,其心有不甘之下向徵信業者提告返還不當得利,法官判業者應還給女子25萬。
- Mar 24 Sat 2018 00:07
共有不動產處分的法律問題
在共有的情形,每一個共有人對於共有的動產、不動產都有「應有部分」,也就是所謂的「持分」,例如在共有的土地、建物謄本上即會顯示每一個共有人所有權的比例,而依照民法第819條第1項的規定,每個共有人就自己的「持分」都可以自由的交易、處分給有意願買售的第三人,甚至也可以用「持分」向銀行設定抵押權來借款。
- Jan 11 Thu 2018 00:00
未雨綢繆的母親
一位婦人獨自拉拔兩個兒子,其兩子皆不負期望考進了牙醫系,現均為收入頗豐的牙醫師。因花在兩子身上高達五千萬元,大概很擔心未來媳婦不是省油的燈,避免自己老年要仰人鼻息過活,遂與兩子簽訂協議,待他們取得牙醫師資格後,以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償還教育費用,後因次子拒付,母子對簿公堂,法院最終判決牙醫師應給付母親兩千兩百多萬元。
- Jan 08 Mon 2018 00:00
將他人照片合成遺照公開的法律責任
有網友問說自己的照片遭分手後的男朋友惡意合成遺照放,張貼在社群軟體上,照片當初是網友傳給對方的,且照片上網友的臉,在合成遺照後,也有用貼圖遮住不易辨識,可是認識的人還是看得出來,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 Dec 23 Sat 2017 00:00
留得財產在,不怕沒人理?
有對老夫妻多年前將價值千萬元的房產贈與給承諾會盡孝道的長子,然而現在夫妻倆中風,無法自己料理生活,這幾年來僅有二兒子在照顧他們兩老,當初承諾會盡扶養義務的長子卻鮮少回來探望,希望長子負起扶養義務卻遭拒絕,甚至還以三字經問候他們,作勢要毆打老父親。老母親心灰意冷提告討回房產,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