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在笨港

  在許多裝潢工作或泥作修補等工程,有時未約定書面契約,或是書面約定的不清楚,甚至有時會說完工後給付多少工程款。假設承攬的工作完成而有瑕疵,業主可以拒絕給付工程款嗎?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一般而言,關於工程款的給付,依照雙方契約約定內容給付,例如依實作進度請款。不過,有時口頭約定先付一部份訂金,完工後將全部工程款付清。有時侯,因為業主覺得有瑕疵,就拒絕後續工程款,請問這樣合法嗎?

  依據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因此,關於承攬工作有瑕疵,業主是有權利可以主張,就是瑕疵修補請求權利,例如先行催告修補瑕疵,或減少價金等。但是,不能以此主張拒絕付全部工程款,也就是說,拒付工程款與請求修補瑕疵,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對於承攬人及業主來說,必須要搞清楚,才能知道各自的權利義務。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492條係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又工程是否完工,與工程之瑕疵及工程之驗收各有不同之概念。工程雖已完工,但有瑕疵,僅生瑕疵修補或減少價金請求之問題,究不能謂尚未完工;至於工程雖已完工,尚未驗收或驗收未合格,亦不能因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謂工程未完工。」

  因此,無契約明文依歸,關於承攬工作有瑕疵的狀況,有瑕疵要修補,但是工作完成還是要給錢,只是給多給少還需要計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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