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在笨港

  相鄰之間因為裝置監視器問題,鬧上法院,時有所聞。監視錄影可能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尤其公共社區或公寓大廈裝置監視器,到底是為了居住安全、防竊盜或是監視鄰居或是搜證目的等,不得而知。

  相鄰之間的監視器架設,是否構成侵害隱私權?實務判決沒有絕對統一標準,基本抽象原則的判斷,像是可歸責性及違法性,依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行為之態樣方式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達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程度而定。以上內容,一般民眾怎麼看得懂啊?

  具體原則而論,在公共空間而非私領域拍攝,似乎無合理隱私期待,在某些案例認為不構成侵害隱私。然而,公私領域,有時難以明確區分。例如:公寓樓梯間,是否有住戶的合理隱私期待呢?曾有實務案例認為樓梯間,為住戶及其親友或經住戶允許之相關人得為通行使用,尚不及於一般不特定之公眾,而且透過該層電梯、走廊之通行及使用情形,亦得以明瞭或知悉該樓層住戶之作息動態及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所以,就有判決認為足認各樓層住戶對於其該層電梯、走廊此一屬於共用部分之公共空間,就上開私人資訊仍存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堪屬該樓層住戶之私領域空間,應受隱私保護。因此,如於該層電梯、走廊設置監視器攝錄,因可得獲取該樓層住戶於該公共空間活動等私人相關之生活作息動態資訊,縱係該樓層住戶基於其個人安全保障考量而設置,然而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一致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均可認係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但是,也有判決認為不一定,仍應依個案狀況而論。

  最近也有類似新聞案例,朱先生指控鄰居在自家窗戶架設雲端監視器,鏡頭對準他家大門口,等於24小時監控他家人進出。自家門口被監視,讓全家人進出都很緊張,覺得活在被監控的世界,還因此罹患輕度憂鬱症去看身心科,必須持續看看診治療。他認為遭到隨時的監控,侵害隱私權、人格權,請求姓鄰居必須移除監視器,並賠償精神撫慰金。鄰居則表示所裝設的監視器,是要監控自家花園及門口前位置,並沒有拍到朱家房屋內部,也沒有故意侵害朱家隱私犯意。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鄰居裝的監視器鏡頭,確實拍到朱家大門所有舉動,即令社區屬有門禁的社區型別墅,並非一般人都能自由進出,但住戶對於自家出入有隱私權的合理期待,認為侵害隱私權,判決應賠償1萬元撫慰金。

  當然啦!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在建物公共樓梯間外牆裝置監視器鏡頭,也有可能被提告而拆除的!

  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17號民事判決意旨:「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查,系爭建物之1、2樓   建物分別為原告與被告所有,且系爭建物1 樓至5 樓公共樓梯間及其外牆為系爭建物1 樓至5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所共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既未經原告及系爭建物其他所有權人之同意,擅自在系爭建物公共樓梯間外牆之2 樓窗戶下緣處裝設系爭監視器鏡頭1 個,則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監視器鏡頭1 個,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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