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網路搜尋第一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問題 2

  大小廠商或事業,從事網路廣告,要稍微留意一下同業競爭的問題。

  關於事業不公平競爭,若宣稱自己是某類型的網路搜尋第一名時,還要註明相關資訊,若有引人錯誤之表示,將可能被認定對同業的不公平競爭。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4 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8年5月1日第1434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下稱全球華人公司)105年間於「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內頁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就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全球華人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而未明確註明獲得第1名之時點等內容,容易讓人認為於105年特輯出版當時及106年至107年間該公司將2本特輯電子版刊載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時,如果以Yahoo、Google搜尋引擎搜尋關鍵字「藝術」,將出現「全球華人藝術網」為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情況,但據全球華人公司表示,其僅能提出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排名為第1名之資料,後因網站會員訴訟案件等因素,先將一部分系統關閉,造成點閱及瀏覽人數急速下降,無法再排名第1。

  公平會認為本案廣告係依據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而得,與105年廣告刊載、散發當時及106年至107年間電子版本刊載時之搜尋結果有所不同,全球華人公司持續以網路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宣稱,營造全球華人藝術網為最容易被搜尋引擎搜尋而出的網站,上述行為除容易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之認知決定,亦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廣告不實,有很多種類型。在本案例,事業宣稱網路搜尋第一名,公平會認為容易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之認知決定,而對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乃被裁罰。公司行號在網路下廣告內容時,應注意不要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避免被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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