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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不一定要交付財物,也可能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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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會轉貼網路電子新聞在自己的社群頁面上,有些時候是透過連結轉貼,有些時候是轉載文字內容,這時候會侵害記者或是報社的著作權嗎?

  要判斷侵權之前,得要這些人有著作權才行,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也就是新聞報導就事實部分的文字,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這是考慮到新聞報導於現代民主地位的特殊地位,不給予著作權,如此一來就可以方便新聞事實的文字內容,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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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爾會見到堆高機行駛在馬路上,車子前面有二個長長大叉子,機車族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撞到而跌倒受傷,堆高機可以任意行駛在道路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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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設有法學資訊檢索系統,讓廣大網友隨時可以查詢法院判決,然而,這個資料庫可以查到法院的所有判決嗎?其實不一定,因為法院常常會藉由各種理由,把判決隱藏起來,不讓民眾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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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美濃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案,有近1/3的罹難者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2018年的普悠瑪翻車事故,當時造成18人罹難,其中還包括5位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臺灣近幾年來的這兩件災難事件,均令人不忍,然而,當時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因此,上開二件令人鼻酸的重大事故中,保險公司均毋庸理賠身故保險金,只需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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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六月,新修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爾後,針對未成年人壽保險契約的效力,將適用前述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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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已經結婚,卻上網路婚戀交友平台,更謊稱未婚與人交往,被騙的對象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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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過往或認為是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但是,就法人自己本身是否可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容有爭議。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查被上訴人均為法人,依上開說明,自無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適用,上訴人所稱其係主張被上訴人各法人自己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屬無據。」本案判決就認為,法人無法自己為侵權行為,所以無民法第184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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