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新修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爾後,針對未成年人壽保險契約的效力,將適用前述新規定。

  其次,因前述修法,相關身故給付健康保險,如終身醫療險,保費會受影響。再則,關於新生兒保險,也要注意,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規範,金管會早有函釋可參考。衛福部公告新生兒篩檢二十一項之疾病,零歲新生兒可以排除等待期規範,父母親不要等到篩檢結果出來才投保,這樣不僅對於新生兒除了醫療上立即保護,也有保險的最佳保障。亦即,若因此二十一項疾病而發生住院治療等情形,還是可以獲得理賠。

  參照金管會101年9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0062820號函,其主旨表示:保險公司商品設計時,契約條款應明定旨揭新生兒篩檢(含現行 11項及未來增列之項目)之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間規範,現售商品如欲繼續銷售併請配合辦理修正。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如有上開新生兒篩檢結果為「陽性」者,應由各保險公司視個別被保險人複檢情況及醫學專業考量採延期承保或為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不宜逕行拒保,以避免影響新生兒投保權益。

  總之,對於新生兒的疾病,應注意上述金管會對新生兒篩檢的規定,才不會錯過對新生兒醫療及保險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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