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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感情事不用刑罰處理,通姦除罪化成為世界各國的法制趨勢,但廢除通姦罪後,不表示外遇或是配偶在外面搞曖昧,另一伴就不能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當配偶發生外遇或類似行為,還是會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人會關心說,向外遇對象可以求償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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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9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往下修正為滿十八歲成年,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換句話說,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過去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7條)、訂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民法第79條)等等限制,從明(112)年1月1日開始,將全面解除。(注意:法定代理人行使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等權利,依民法第1086條及第1089條規定,須「全體」同意或追認,這是實務上常常被忽略的重要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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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是一種中央銀行歸類為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十多年前開始,曾經是各銀行企金部門炙手可熱的主力商品。如同曾經是市場寵兒的「連動債(Structured Note)」,最後造成次級信貸危機一樣,金融商品的違法推介,終歸相同命運,TRF也造成2015年起的TRF/DKO金融風暴。而且,因為TRF的銷售對象多為中小企業客戶,商業周刊曾報導,有董娘受銀行理專慫恿,買了TRF陷入這場風暴危機,幾乎要傾家蕩產[1]:「她是一家台商老闆娘兼財務主管,那一天,中國人行意外放手讓人民幣一天急貶二%,創下人民幣史上最大貶幅,宣告讓官方控制的匯率逐步走向自由化。對賭人民幣升值的TRF瞬間出現巨幅虧損,林小姐的公司年營業額六十億元,投資該商品損失累計至今近六十億元!」該報導表示,捲入這場風暴的台灣中小企業竟然高達三千七百九十七家,損失可能高達二千億元,這些損失,是連動債時期的散戶虧損金額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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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年底將投票複決關於十八歲以上之國民有無參政權修憲案之餘,之前民法修正滿十八歲者即成年之規定也將於2023年起施行,屆時國民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門檻,將不再如同過去為二十歲,而是修正為十八歲,只要滿十八歲,國民就是「大人」了。但這項修正,並非只有給予這些年輕人「權利」,同時也有點義務的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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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在上、下班的通勤途中,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受傷,必須接受治療(不管是在家或在醫院休養)而不能上班,那麼這段期間或後續回診期間,未能取得的薪資,以及增加支出的醫療費用,可否向雇主請求?或者,雇主是否有支付員工「全薪」及醫療費用的義務?這個問題涉及了一個大前提:員工通勤發生車禍,是否為「職業災害」?如果是的話,那麼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原可領得之薪資及醫療費用,就屬於雇主的補償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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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想也知道小孩子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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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看到媒體經常爆料很多事情,所以就認為也可以如法炮製,這樣的想法就不對了。基本上,爆料可能會造成被爆料者的名譽受傷害,這時必須基於言論自由和名譽傷害來衡量其利益,若認為要表達的言論自由比較重要,才會有傷害到人家名譽的誹謗罪免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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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年建商在賣出公寓大廈時,可能會在房屋的買賣契約中共同約定由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或者區分所有權人間無明示成立分管契約,卻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長年容忍、未予干涉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參照),本文要討論的即是一旦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是否表示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隨便使用管理樓頂平臺而不受任何限制呢?答案不一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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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與花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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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有民眾最近收到的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引發網友熱議,因民眾從右側超車遭開罰,此時民眾才驚覺原來機車與汽車一樣不能從右側超車,但觀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7條第3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僅規定「汽車」,看似「機車」不在限制範圍,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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