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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爾會見到堆高機行駛在馬路上,車子前面有二個長長大叉子,機車族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撞到而跌倒受傷,堆高機可以任意行駛在道路上嗎?

  近日又發生類似之動力機械肇事新聞案例,有一起堆高機未申請臨時通行證而違規上路,前叉露出路面後,一名無照騎車的少年剛好載友人行經該處,當場撞到堆高機的前叉後翻車慘摔,所幸只有輕傷,堆高機駕駛未申請臨時通行證及少年無照騎車,都被警察開罰單。另外,還有一件是重機騎士騎在路上,突然有一輛堆高機違規迴轉,又導致騎士撞及堆高機前叉,然後又波及路邊清潔員的推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1項規定:「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第2項規定:「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亦即,所謂動力機械,是指包括吊車、怪手、堆高機等車輛,在台灣常見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而行駛於道路上,這是很危險的事。實際上,動力機械行駛道路,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以維護用路人的安全;依同法第83-1條規定:動力機械應依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申請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應向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此外,同法第83-2條也規定,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外,並應遵守各項規定,例如: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等等。

  實務認為,動力機械應依前述規定行駛道路,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汽車行駛規定條文,依各該條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第2項規定:「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第3項規定:「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此外,類似的違規行為所造成車禍的傷亡,民刑事責任也是跑不掉的。總之,堆高機的二個大叉子在馬路上,若未依規定行駛,真的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機車一不注意就會撞到叉子而跌倒。此故,有關動力機械違規行駛道路情事,公路監理機關應依規定加強稽查,避免發生堆高機的二個大叉子,危害其他車輛而造成無謂的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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