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美濃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案,有近1/3的罹難者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2018年的普悠瑪翻車事故,當時造成18人罹難,其中還包括5位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臺灣近幾年來的這兩件災難事件,均令人不忍,然而,當時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因此,上開二件令人鼻酸的重大事故中,保險公司均毋庸理賠身故保險金,只需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保險法係於2001年修正後規定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於2010年始調整成得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但未成年人滿15歲時,保單才生效,藉此避免有心人士為未成年子女投保高額保單後,故意致未成年子女死亡以謀取高額保險金之情事。也有論者認為,人壽保險是用來填補背負家庭經濟責任的被保險人失去生命後所產生的經濟虧損,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原則上雇主不得雇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因此,未滿15歲之未成年子女身故,對於家中經濟並無重大影響,應無人壽保險所欲達成照顧遺族之目的,兼及防範道德風險之情形下,遂訂定15歲以下兒童身故不予理賠之規定。

  觀諸前述之重大意外,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意外事件之罹難者所在多有,在這些重大意外中,不太可能存在法律所欲防免之道德風險,而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對於家中之經濟固無重大影響,但依當時的法規,所退還的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可能不足以支付喪葬費用,因此,保險法第107條於109年5月22日完成修法,其中第1項規定修正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第2項規定修正為:「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因此,未來倘有未滿15歲之未成年子女不幸身故,保險公司除應退還保費加計利息外,尚需於法定額度內給付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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