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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鬧得滿城風雨的「五億高中生的婚姻」與「五億高中生的遺產」事件,宛若偵探小說一樣的情節,讓許多民眾整天追著新聞,不放過其中一絲一毫的事實或是法律爭議,而其中主要令人爭論的點,就在於這位賴姓高中生在登記同性婚姻後,幾個小時內旋即死亡,他的同性配偶也就是代書的兒子夏姓男子,到底有沒有繼承權?

  依照同婚特別法,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配偶和民法配偶原則上具有同樣的權利義務關係,該法第23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可說實質上認為同性婚姻就是婚姻,所以同性配偶具有繼承權,但同樣的,如果有婚姻無效、不成立的事由,同性婚姻也一樣不成立。

  舉例來說,如果登記時找的證人虛偽不實、簽名虛偽不實、雙方沒有結婚的意思、意思表示是在喪失神智下所為,既然都會導致結婚不合法,就算現在是兩個性別相同之人去同婚登記,結果也不會合法,如果是為了財產規劃才同性結婚,而不是基於共同生活的意思,就像是有人為了取得台灣居留證虛偽和外國人登記一樣,不僅可能被認定婚姻根本不存在,更可能遭司法機關追究有無偽造文書之情形。舉幾個案例觀察:

  刑事部分:「……按結婚應為結婚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戶籍法第9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參以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可知戶政機關就結婚登記之申請,僅針對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書為形式審查,而無實質審查權,只須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書及證明文件經查驗無訛,戶政機關即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於戶籍登記簿電腦系統。是如明知無結婚之事實,而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使承辦戶籍登記之公務員將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公文書,自足以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民事部分:「……依原告及證人游天龍所稱,原告係因假結婚集團人員帶領,於不明究理之狀況下出國,並與被告結婚,且依兩造婚後幾未同住,未曾共營婚姻生活,十餘年來除被告申請居留外,並無互動之客觀事實觀之,原告所稱其確無與被告結婚之真意等情,堪可認定。原告既無與被告結婚之真意,則兩造婚姻欠缺我國法就婚姻成立要件所需之實質真意,兩造之婚姻應屬不存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五億高中生的婚姻是否有效,後續地檢署和家事法庭如何認定,二者息息相關,戶政機關的登記並非絕對,也會影響之後的「五億」繼承結果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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