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一定要用手寫嗎?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那麼,代筆遺囑一定要用手寫嗎?有幾個判決及司法、法務關機看法,可以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於公證Q&A的說明:「遺囑可以用影印或打字的嗎?」依據民法第1191條「代筆」遺囑規定「筆記」的方式,則可以由代筆人親自書寫,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民法第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ㄧ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規定中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其目的既係為便利遺囑人,以補充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方式之不足,其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所謂『筆記』應是指代筆人經由『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而記載文字之工具既是隨科技之進步而呈現多元化,故代筆遺囑應是由代筆見證人利用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即可。是其係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

  雖然法務部早年曾有如下觀點,法務部87年法律字第023022號函:「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明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所謂『筆記』係指親自執筆,不得使他人為之。如遺囑全文以打字方式為之,而非由代筆人親自執筆,即違反法定方式,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應為無效。」但是,後來的法務部已不採早年前述觀點,參照法務部108年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民法代筆遺囑規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至公證遺囑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專業,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此外,司法院秘台廳民三字第1080004305號函轉前述法務函的法律意見,也是認為關於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之「筆記」,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得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結論:如果要採用代筆遺囑方式來立遺囑,其「代筆遺囑」由見證人「筆記」,這個「筆記」不一定要手寫,可以用電腦打字!不過要注意,還是要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然後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記得一定要「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且最後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一定要「簽名」,簽名部分可就千萬不能打字了。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針對代筆遺囑是否絕對要同一個見證人完成「筆記、宣讀、講解」三件事呢?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統一見解認為「不限於同一證人」為之。大略是法條規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講解,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陽陽Boopee 的頭像
    陽陽Boopee

    陽陽與布痞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