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自己過世後,如果想按照自己意思來分配遺產,或安排一些身後事務,這樣的想法,我們可以稱之為「遺願」。而若想讓遺願發生法律效力,就要用「遺囑」方式。「遺囑」大致來說,就是自己在生前預先安排遺產相關事務之一種法律行為,而且是「生前作成、死後生效」!
一般人都瞭解遺囑大概意思,但可能不瞭解相關細節。事實上,遺囑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而且遺囑的「法定方式」細節真的很多,一不小心搞錯,遺囑可能就變成無效,例如:該手寫的用打字,該簽名的用蓋印章,該有三位證人卻只有二位證人等等,均可能導致繼承人爭訟。
曾經看過一個新聞報導,一位老婦委請某律師辦理代筆遺囑,老婦後來過世,家人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因為老婦及三位見證律師均用「蓋章方式」而未「親自簽名」,被認定為是無效遺囑,因此律師遭到老婦家人提告,連律師都可能犯這種低級錯誤,一般人在製作遺囑時,更是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遺囑,大家最想瞭解的問題應該是:「遺囑一定要用手寫嗎?」
討論這個問題前,要先瞭解遺囑有五種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自書就是自己寫,公證就是公證人作的,密封就是放進密封袋裡,代筆就是請人代寫,口授就是用嘴巴講,說簡單很簡單,說難也很難!
如果不去討論繼承應繼分、特留分或特殊生效方式等情況,遺囑是否一定要用手寫這個問題,要區分遺囑的方式而有不同的答案。
自書遺囑:「一定要自己用手寫」,不能用電腦打字,而且要親自簽名,若寫錯要塗改,還要註明及另外簽名。
公證遺囑:在公證⼈面前作成,基本上公證人不會用手寫,因為公證⼈「用電腦打字也是有效的」,而且公證遺囑是在公證人面前作成的內容,信用程度最高。
密封遺囑:在遺囑上簽名後丟進密封袋(法條沒有說一定要用手寫,似乎可電腦打字),見證人也要在封縫處簽名,而且一定要向公證人辦理。不過,絕大部份密封遺囑都還是用手寫的,而且還可別人代寫,只是密封起來而已,不過又要辦理公證,就很麻煩!(註:若不具備密封遺囑之方式,但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其中一個見證人來「筆記」遺囑內容,這個代筆方式,除了用手寫也可以用電腦打字的方式。
口授遺囑:如果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就用「嘴巴講的」方式,然後由見證人筆記(法條也沒說一定要用手寫),或是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及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請問一下:現在到哪裡去找有錄音帶的錄音機呢?)
以下幾個實務及判決見解,可以供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問答集,其中關於「遺囑可以用影印或打字的嗎?」答案是:「依據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規定,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得用影印或打字方式為之,但可以複寫之方式增加份數。民法第1191條『代筆』遺囑規定『筆記』的方式,則可以由代筆人親自書寫,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
內政部地政司《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意旨:「民法第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ㄧ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
由上可知,「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很清楚地,除了親筆書寫外也可以電腦打字;「自書遺囑」一定要親筆書寫;至於「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也有一種說法認為因為其特殊性,關於遺囑內容之製作或筆記,有認還是要手寫才具有效性,這是比較有爭議的。
不過要注意,遺囑幾乎都要求「簽名」(蓋指印為例外),千萬不要像新聞中那樣用「蓋章」方式替代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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