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事件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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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了社會,成家立業,是男男女女必經之路。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家園,固然為人人欽羨的美事,然而,也非每一場婚姻都能像童話故事般,有著玫瑰色的「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的美麗結局。婚姻關係,如果出現了裂痕破綻,或者雙方都不願再繼續把苦往肚裡吞,法律上大概會選擇以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的方式,終止彼此間的婚姻契約。正要、正在或曾經結婚的朋友們,或多或少都有這一個法律意識:婚姻的結束,極可能代表雙方金錢之戰的開始。不過,如果重點只是金錢上爭個明白,其實不一定要離婚,仍有他法可以較為迅速經濟地達到目的,容詳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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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有一位立法委員遭同居林姓男友施暴,近日又有知名棒球Youtuber與其配偶的爭吵,這兩件事件再度使家庭暴力議題浮上檯面,筆者趁話題正熱時來法普一下「家暴」,新聞有提及遭施暴一方或許可以聲請家暴令,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防法)第2條第1款定義家庭暴力(下稱家暴))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未規定實施不法侵害行為須達到一定次數或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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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還想要遵循傳統的「養兒防老」觀念,作父母親的,就要注意自身在對待子女成長過程是否有扮演好父母的角色。假若連最基本的父母本份都作不到,老的時候若孤苦無依,還可以請求子女扶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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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導有名醫遭父親提出遺棄罪告訴,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名醫的父母尚有多筆房地、存款且另有子女照顧,故為不起訴處分。該名醫在刑事上雖不構成遺棄罪,那在民事上是否有違反扶養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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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後,婚姻有外遇之類情形,還可以向另一半或小三小王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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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配偶權」?其實就是一種基於身分所產生法律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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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都瞭解,婚外情對於婚姻關係會有很大的傷害,既然有可能產生婚姻的裂痕與造成另一半的精神上傷害,假若另一半有外遇的狀況,可以請求離婚嗎?可以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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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了,什麼是配偶權請看https://sunrisetaipei.com/20211231-2/

  首先我們來解說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態樣,由輕微到嚴重大致分為親密對話(如煽情對話、簡訊傳情、調情、半夜不睡覺視訊或互稱老公、老婆、寶貝、哈尼等等)、親密行為(如情侶般之舉動、摟腰、摟肩、擁抱、輕吻、共同出遊、十指緊扣等)或拍攝親密相片(親吻照、臉貼臉合照、私密照),再來是有證據顯示有性交或自陳有性交行為(如相約上汽車旅館或自拍性愛照片、影片),更甚者就是同居、連孩子都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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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吉

  幾個星期以來,王力宏與李靚蕾的感情糾紛在新聞媒體上炒得沸沸揚揚,更多次報導王力宏使用婚前協議,使李靚蕾「淨身出戶」,無法取得任何王力宏財產,這樣看婚前協議似乎無所不能,但兩人畢竟是在美國登記結婚,是否有在我國登記仍有疑問,又婚前協議在我國是否有這麼大能耐也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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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名人孫道存前太平洋電信電纜董事長於日前病逝,但據稱他名下有超過好多個億的龐大債務,因此其配偶及子女就會面臨繼承上問題,假若孫董的資產大於負債,當然可能還有繼承的實益,但是若負債遠大於實產,是否還有繼承的必要,到底是要用「限定繼承」或「拋繼繼承」方式來完成孫董的繼承?孫董的繼承人可能就要深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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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曾發生父親過世後,申請除戶謄本才發現父親在外認領一位小孩,自己竟然多了一位兄弟姊妹;再翻翻父親留下的書信文件,竟有一張寫著是代替好朋友認領他的子女。哇,父親留下不少遺產,只好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訟了。不過,打官司過程,對方就是不出面,也不同意進行血緣親子鑑定,這樣官司還能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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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甲男的妻子乙女因為難產而成為植物人,9年以來皆未清醒,甲男認為兩人僅有夫妻之名,缺乏婚姻實質生活而請求裁判離婚,一、二審法院都判決甲男敗訴,但更一審卻逆轉判決兩人離婚(臺中高分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這則新聞背後其實隱含著我國裁判離婚制度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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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這是一個不難的問題。情理上,這是非常困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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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協談離婚時,太太要求先生匯款200萬元才同意離婚;先生匯款後,太太卻拒絕配合離婚,先生可以要求返還這200萬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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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說,外遇被抓到後,有可能雙方或多方簽立和解協議,由外遇方賠償被外遇方,有的協議會附加保密條款,就是大家都不能說出去,否則就算違約,有可能會約定洩密者要負違約賠償責任。最近有一件類似新聞案例,某A男懷疑妻子外遇,調查發現妻子和B男有婚姻外關係,後來A男和B男到派出所簽立和解契約書,B男同意賠償25萬元,但雙方協議A男應保密不能洩漏此事,否則B男可請求100萬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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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之下,不少人有感人生無常,想立遺囑交代過世後財產之處理,假如是應用口授方式來立遺囑的話,要特別注意,最近就有一件法院認為遺囑無效的案例,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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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失智老人沒有財產,他的結婚,可能沒有人關心;但如果失智老人很有財產,他的結婚,可能就很多人會介入關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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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兒特寫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基本上,親生子女給別人收養後,親生父母子女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就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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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結婚,以前只要公開儀式請客,就算結婚有效了,現在則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有效。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實務上,曾經發生男女雙方辦完婚宴,一方卻遲遲不願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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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分配,除了有人情義理上的問題,其中還有不少法律問題。真的,例如說:假若爸爸或媽媽生前就先給大哥一棟一千萬元的房子,當爸爸或媽媽過世時,弟弟妹妹可否主張大哥應該要少分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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