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了處理長者的安養問題,子女和政府可說都傷透了腦筋,然而有些長者在年輕時不顧家庭,老了才要子女扶養,這時候子女還有扶養義務嗎?其實依照民法規定,子女是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
依照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如果父母年輕時,無正當理由而未盡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情節重大者,是可以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的。
最近就有新聞報導,有位八十多歲的老翁,被前妻和子女指控年輕的時候愛賭博又不工作,沒錢就打小孩,甚至將家產揮霍殆盡後,強逼妻子賺錢來供他花用,子女工作還因此受傷,阻止父親毆打母親還被提告,基於上述種種原因,子女就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老翁對於子女的指控,雖然全盤否認,但也沒有提出證據反駁,反而是前妻指證歷歷,法院綜合上述事證後,認為子女請求的有理,依照民法前述規定,免除了子女對老翁的扶養義務。
所以奉勸各位民眾,父母並非可以無條件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情節重大者,法院是會剝奪受扶養的權利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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