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跑法院打官司,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社會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結果一方就跑了,然後雙方分居了,接著一分居就分了很多年,想要離婚的人要忍多久才能上法院請求離婚呢?以前可能比較難,現在比較容易了。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通常來說,要以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作為請求離婚的法律上理由,幾乎是以「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作為請求離婚的依據。不過,過往曾發生的實際案例,如果像是先生外遇多年不回家,雖然法院或許會認為婚姻已經破裂重大而難以維持,但卻會以先生是一方負責者,所以判決敗訴不能離婚。然而,在前述類似案例裡,有的法院判決認為雙方都可能有責任,不單只是外遇者要負全部責任,也有判准離婚的情形。此故,沒有一定答案。

 

  然而,對於分居太久而不准離婚,似乎沒有道理,因此,憲法法庭在民國112年3月24日作出了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憲法判決大略認為,前述民法關於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限制有責任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雖然合於憲法規定,但是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二年內,依該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二年時間快到了)

 

  類似我們過往處理過的案例,某個案就算分居一、二十年,因為法院認為都是請求離婚者的責任,所以判決不准離婚;但是,憲法法庭前述判決出爐後,我們就前案個案再重新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就判決離婚。

 

  所以說,有關分居很久很久的個案,想要請求裁判離婚,分居時間多久可以請求離婚呢?依據主管機關法務部的修法草案,就前述規定違憲部分,可能要修正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自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求相關單位依其判決意旨修法後,也差不多快二年了,也就是說夫妻分居很久已構成離婚重大事由,只是限制有責任配偶不能離婚,但個案上分居時間很久卻不能離婚又太苛刻,所以依之後的修法,也許分居三、五年左右,就可以請求離婚。但是,目前法律還沒修正通過,還是要依據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作為個案裁判適用。

 

  其實,分居幾年,感情也沒了,如果沒有財產或小孩的問題,或是這些問題都能處理好,有何堅持不離婚的理由呢?或許就人生苦短的面向來看,離婚是雙方都能解脫的最好方式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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