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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看網路新聞或是媒體電子報的網友們大概都知道,蘋果電子報從原本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閱覽,變成雖然仍維持免費,但必須要註冊成會員才能看,蘋果日報此舉一出,頓時在媒體界掀起軒然大波,有人支持也有人批評,對於蘋果日報來說,好處當然是可以透過蒐集使用者的資料,後續行銷使用,但缺點則是,可能會喪失一些不願意註冊的使用者的瀏覽率。為了維持這個政策,蘋果電子報也再三重申,不允許未經授權的轉載行為,否則如果不用註冊,就能透過轉載看到新聞內容,誰還要註冊呢?但有人質疑,新聞報導這種傳達事實的著作,可能這樣限制網友的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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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歡山美麗的花

   最近報紙上有個OTT(Over the Top)的名詞非常紅火,只是很多人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不過,若說NETFLIX、愛奇藝等影音串流平台,應該就不陌生了,影音串流平台即是OTT其中一類,相較於過去需要架設線路來收看電視節目的傳統模式,OTT直接透過網路,只要有網路,就可直接從平台提供使用者影音服務。對於使用者來說,這絕對是更加便利的模式,與過去還需要翻報紙查看電視台節目時刻表、只能看電視台所提供之節目的模式對照,等於是把主控權交回使用者,時間、地點、甚至方式都自由的收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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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藝人白冰冰女士為高雄市拍攝觀光宣傳影片,許多網友稱該影片內容用到了已過世的知名導演齊柏林當初替高雄市政府拍攝的作品,認為這可能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高雄市官員則稱,白女士的影片有得到授權,到底誰說的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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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賣家,若想讓自己商品賣相好,通常會使用精美的照片,以吸引顧客上門,但是照片最好是自己拍的,否則使用他人拍攝相片,原則上要經過授權,不然容易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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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遊玩笑呵呵的好開心

  大家都知道要申請專利,要注意新穎性、進步性和產業利用性,不過在判斷進步性上面,常有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技術具有商業上的成功,因此應符合進步性云云,但其實法院不一定都會買這個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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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財產權保障期限為法人著作公開發表後的五十年,或是自然人作者死後的五十年,不過近年來有許多權利人,希望台灣可以跟上國際立法,把保護期限延長到七十年,但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和壞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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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google有圖片搜尋的功能,但最近這項功能悄悄地有改動了,因為有利害關係人在歐盟對google提起了訴訟,雙方和解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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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花東旅遊

  最近一款「旅行青蛙」的日本手機遊戲在台灣相當熱門,許多玩家因為看不懂日文,於是下載中文補丁檔案來幫忙翻譯;無獨有偶之前有位日本作家創作的藝術品,也被台灣商家改作成春聯在捷運站販售,引起熱議。但令人好奇的是,這些中文補丁或是改作成春聯的行為,恐怕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在使用補丁或是購買春聯時,會有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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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面上有業者稱模仿如變形金剛等知名大廠製作模型,爾後從中國或是香港等地輸入台灣銷售,不過於銷售時表示自己係未授權,已與正版的公司貨來區別,卻仍是遭到代理公司檢舉為盜版,試問業者如此是否有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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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Boopee  

  近日智慧財產局表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經通過行政院院會,裡面特別提到將賦予著作權人新的「再公開傳達權」,未來如果在營業場所透過設備同步撥放本來公開播放的電視節目或是公開傳輸中的網路影音時,都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是因為有牽涉到「透過設備」的關係,智慧財產局在草案中特別說這算是一種「再公開傳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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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Boopee

  某航空公司前董座決定成立另外一家星宇航空,在航空界捲土重來,但近日卻經媒體報導,有另外一家旅行社,已經先將「星宇」兩個字註冊了商標,而且指定用在觀光旅遊和運輸服務等類,然星宇航空立刻提出商標異議,可是究竟可能不把對方註冊的商標給撤銷掉,還是未定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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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智慧財產與理論研討會

  本所洪律師受邀稿參加2017年智慧財產理論與實務研討會,發表關於網路直播電子遊戲的著作權議題,該場主持人為政治大學教授沈宗倫博士,與談人為東吳大學副教授林利芝博士,在場並有智慧財產局洪局長、北科大智慧財產所李所長等專家學者參加。洪律師首先自網路直播與電子遊戲的產業出發,接著討論遊戲開發商、玩家、直播者就直播過程可以主張的著作權,並討論直播過程有無合理使用的可能。報告前後就該項議題討論熱烈,讓聽眾深有所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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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台灣有位藝人在網路上轉貼了某位攝影師所拍攝的照片,並透過程式修改其內容,遭到該攝影師向北京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並認為該藝人構成侵害著作權,應賠償攝影師損失一百多萬元的案例。雖然說是中國的案例,但其實這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中,對於這種網路上轉貼他人著作的行為,也有類似的規範,如果沒有構成著作權法的豁免規定或是合理使用,就有可能被認定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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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習慣用google尋找資訊,基於言論自由與科技中立原則,google向來也不太會去審查那些資訊是合法,哪些資訊是違法,但最近在智慧財產權興起,仇恨性言論或兒童保護的考量下,法律於一定程度下,會課予google有刪除特定搜尋結果的義務,但這也引起了支持言論自由的人權團體的反彈。最近有個加拿大的判決,或許可以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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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二天,因為全聯福利中心似乎未經吳念真導演同意,而將其相片使用作為廣告DM的封面,引發爭議。諸多關於使用他人相片的法律討論,紛紛出爐。新聞報導指出,因為導演吳念真在臉書發文暗諷全聯福利中心,未經他的同意使用其照片,這樣的行為是否屬侵權行為呢?若相片是合法拍攝的,全聯是否有權使用呢?都涉及相關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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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士尼電影海洋奇緣上映後,大受多個國家好評,該電影以南太平洋的原住民族文化為根基,敘述一位16歲的少女莫娜為了族人踏上冒險旅程的故事,但故事中由於使用了許多該地原住民族用語、圖案等文化元素,甚至還要以此銷售周邊商品,遭到學者與原住民族團體質疑可能涉及侵權或是歧視,認為主流文化動輒消費原住民族的事件太多了,應該透過法律強化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保護。而在台灣現在的法體系中,就有一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原民創作條例)在擔任這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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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立法委員覺得陸軍官校的校歌中有些用詞不妥,希望國防部更改,但國防部則表示其中可能會遇到著作權的問題,校歌作者的子孫可能會反對,但這究竟是甚麼著作權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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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網路上有位大學生在自己臉書上傳韓國知名影片《屍速列車‧前傳》的影片,遭人截圖向片商檢舉,片商表示可能因該生的行為,導致自己的票房損失一億多萬元,所以決定提出刑事告訴。警方則表示通常這種影片都是兩岸某地的「字幕組」製作,再上傳到網路上,就算只是轉傳超連結,但仍然可能構成侵權的幫助犯,可能仍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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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指出,「幸福空間」主張Google販售與其商標「幸福空間」相同的關鍵字廣告給競爭對手,侵害其商標權,提告勝訴,成為亞洲地區首件在這方面打贏Google的案例,並將之與歐洲地區等地例如PRADA與LV公司打贏Google的例子比擬,但只要實際上去看看判決,就會知道,法院判決「幸福空間」勝訴,並不是依據商標法,反而就商標法的部分,「幸福空間」是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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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日前認定,中國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寶」在台灣屬於著名商標,因此歐付寶公司所註冊的商標「付寶」究竟能不能通過,仍有疑義,要求智慧財產局重新認定,對此,歐付寶公司大表不滿,並且,這個訴願決定也間接影響到智冠公司的智付寶商標,有媒體甚至報導,這等於是承認付寶兩個字的商標是阿里巴巴所有,其他人都不能用了,這樣說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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