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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g平台實況主夢夢表示,付費訂閱的粉絲才能觀看的影片遭到側錄外流,將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但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情色內容不得主張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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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樂團蘇打綠主唱青峰遭恩師與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侵害著作權之爭議,雖然林暐哲日前已經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但由於民事部分向法院聲請的假處分遭駁回,所以蘇打綠昨天(23日)的演唱會還是照樣舉行,然究竟何人才是蘇打綠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青峰有無侵害侵權?還是讓歌迷們看得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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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店家為了促銷自己的商品,會拿其他商品當贈品,譬如說買我們家的產品,就送手機、化妝品、馬克杯之類的,但如果這些贈品本身具有其他人的商標的時候,這樣的行為要不要得到該商標權人的授權呢?最近法院有個案子,就給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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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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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保密措施為營業秘密要件之一,基本上,公司對自己認定的營業秘密,多會要求會接觸或使用該營業秘密之員工或從事交易之公司簽立保密協議,作為合理保密措施之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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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直播平台架設頻道,是很多年輕人的夢想,除了藉由直播賺取平台分紅的廣告費用外,也可以置入性行銷,在直播過程中代言產品。很多人為了讓自己的頻道更有內容,常常會在直播過程中放音樂、畫面加圖片,但這些其實都要取得授權的,最近中國大陸就有個直播主,因為未經授權直播了他人的歌曲,遭法院判罰民事賠償,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台灣,恐怕直播主連地檢署都要去走一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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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圖庫_190725_0536.jpg

  近日觀光局在集集推出了號稱是「移動美術館」的石虎列車,列車外觀與內裝美輪美奐的圖案設計,讓許多網友紛紛轉貼分享,號召大家去一飽眼福,不料過幾天即傳出列車上的石虎圖畫,使用康熙字典體這套字體涉及著作權爭議,讓這個石虎列車,另一種意義上變得更是全國知名了。姑且不論字體部分,康熙字典體過往就被智財局早年函示認為沒有著作權,且字體著作權的保護,是指整套字體,而非個別字體中的單字,設計師並非重製整套字體的每一個字,所以這部分著作權爭議較小;麻煩的是在石虎圖畫,設計師雖開直播抗辯是購買圖庫合法取得授權云云,然而授權契約文本、包含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授權目的等等,廠商或是採購機關並未細說,除未完全解決此部分著作權爭議外,也讓人懷疑,如果涉及違約時,要不要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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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圖庫_190628_0451.jpg

  張榮發先生創辦了長榮航空,其子張國煒則創立了星宇航空,父子均雄心展翅於天空。但是咧,星宇航空都還沒成立,卻有人搶先一步註冊了「星宇」商標。這還如何是好啊?當然就衍生了商標異議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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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為了讓手機上網方便,會幫家裡的光纖寬頻裝台WIFI分享器,這樣一來無論是筆記型電腦、電視、手機、任天堂Switch、索尼PSV等等,通通能夠連線上網。甚至有些人乾脆就讓WIFI可以直接連接,無須輸入密碼,但如果被有心人士盜用,藉由你的WIFI來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檢察官透過電信公司索取IP位址的時候,就會查到註冊人的頭上了,這時候,會不會就有刑事責任呢?法院判決認為仍然應該是實際侵害權利的人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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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活動中心伴唱機歡唱竟會é•å著作權? 2

  最近著作權法修法的議題又成為熱門新聞,原因是有伴唱機業者抗議音樂的權利人拒絕授權給他們關於「歌詞」的著作權,而只有「音樂」的著作權,讓伴唱機放出來的只有音樂和畫面,但沒有歌詞,這樣消費者使用上很不方便,但權利人也振振有詞,說願意授權,只要談好授權金。雙方為此找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吵著要修著作權法解決問題,但為什麼會有權利人只授權音樂,卻不授權歌詞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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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笑嘻嘻

  非法OTT業者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立法院今年初已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要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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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陽與布痞

依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因此,專利權人寄發警告函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違反前述規定,專利權人是否絕對應負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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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狗?是豬?

韓國瑜口述,由黃光芹採訪撰述的《跟著月亮走》一書,是一本類似採訪出書的自傳,相關的著作權歸屬,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因為發生爭議而受到關注。類似這種一方口述而由另一方撰寫的自傳著作權,究竟著作權歸於何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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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opee與專車

  在今年年初本所有關OTT服務之文章《您一定用過的OTT服務》中才提到,對於線上影音串流平台(如NEFLIX、愛奇藝等)等OTT服務這種全新的影音收看模式,臺灣尚無法將非法OTT業者納入管制。然而就在今年4月16日,立法院即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針對非法OTT業者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準備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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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圖庫_190416_0433.jpg

   最近有看網路新聞或是媒體電子報的網友們大概都知道,蘋果電子報從原本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閱覽,變成雖然仍維持免費,但必須要註冊成會員才能看,蘋果日報此舉一出,頓時在媒體界掀起軒然大波,有人支持也有人批評,對於蘋果日報來說,好處當然是可以透過蒐集使用者的資料,後續行銷使用,但缺點則是,可能會喪失一些不願意註冊的使用者的瀏覽率。為了維持這個政策,蘋果電子報也再三重申,不允許未經授權的轉載行為,否則如果不用註冊,就能透過轉載看到新聞內容,誰還要註冊呢?但有人質疑,新聞報導這種傳達事實的著作,可能這樣限制網友的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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