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店家為了促銷自己的商品,會拿其他商品當贈品,譬如說買我們家的產品,就送手機、化妝品、馬克杯之類的,但如果這些贈品本身具有其他人的商標的時候,這樣的行為要不要得到該商標權人的授權呢?最近法院有個案子,就給了答案。

  寶雅公司在四年前辦理周年抽獎活動,把香奈兒產品當贈品,還在網路上宣傳,香奈兒公司認為這些廣告大量使用的其商標,卻未取得授權,構成商標侵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三百萬元,並且下架廣告,但法院三審都判決香奈兒敗訴。香奈兒不滿的理由在於,其主張公司形象高貴典雅,寶雅公司走平價,影響了他們的形象。但法院認為寶雅公司的活動是在「促銷自己的商品」,就算用了香奈兒產品的商標,也只是當成贈品,而不是在使用香奈兒的商標來表彰自己的商品,不算是「商標使用」,就寶雅公司的商品來說,上面也沒有使用香奈兒的商標,且把他人商品當贈品的行為,符合商標法所說交易習慣和誠信。甚至,這些香奈兒商品也是寶雅公司合法取得,依照商標法的耗盡原則,所有人之後拿去當贈品,也並非商標權人可以置喙,所以依照這些理由,判決香奈兒敗訴(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

  且類似的案件,在之前郵局拿有別人商標的杯子當贈品的案子中,法院就已經判過商標權人敗訴一次了,法院一樣認為這種拿來當贈品的行為不算是商標使用,不構成侵權(智慧財產法院99 年民商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 民商上 字第 6 號判決)該件如此,本件當然也是如此。

  所以,如果今天就算店家拿印有別人的商標的商品當贈品,原則上也不會構成商標侵權喔,一點小常識,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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