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活動中心伴唱機歡唱竟會違反著作權? 2

  最近著作權法修法的議題又成為熱門新聞,原因是有伴唱機業者抗議音樂的權利人拒絕授權給他們關於「歌詞」的著作權,而只有「音樂」的著作權,讓伴唱機放出來的只有音樂和畫面,但沒有歌詞,這樣消費者使用上很不方便,但權利人也振振有詞,說願意授權,只要談好授權金。雙方為此找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吵著要修著作權法解決問題,但為什麼會有權利人只授權音樂,卻不授權歌詞的情況呢?

  首先,一首歌除了音樂有著作權之外,歌詞也有著作權,如果經過錄音,各別著作權是獨立存在的,可以分開授權。通常基於使用方便,自然會希望同時取得音樂的「聲音」經錄音後的「錄音著作」,和音樂的「歌詞」的「音樂著作」的授權,但偏偏台灣的這塊市場,取得授權往往不是透過「意定授權」,不是雙方坐下來談之後講好一個數字,雙方同意而簽約,而是依照著作權法強制授權的,現行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換言之,就算權利人不想授權,別人也可以透過主管機關,也就是智財局「強制授權」,合法使用該錄音著作,授權金額就主管機關開會說了算,由於權利人失去了拒絕授權的權利,授權金談起來當然比較低,對於音樂人來說自然比較吃虧。

  但由於這條規定僅限於音樂經錄製後的「錄音著作」,如果像是電影這種視聽著作,歌詞的音樂著作,都沒有這條規定的適用,智慧財產局不能夠強迫權利人同意授權,違法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都會有著作權法上的刑事責任。

  回到活動中心伴唱機的部分,如果在使用者,也就是里民、阿伯阿婆用來歡唱的話,可能會主張著作權法有允許非營利的利用行為,著作權法第55條這樣寫了:「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過智慧財產局說這算是「經常性利用」而不是特定活動,認為不能適用本條規定;至於伴唱機業者,則更因為他們具有營利目的,自然不能透過本條阻卻違法,又不能依照第69條強制授權,可能就會有著作權法第91條違法重製等等的的刑事責任了。所以,使用伴唱機可能不違法,未經授權把歌詞灌到伴唱機裡面,拿去銷售,更可能會侵害權利人的音樂著作權了,大家可要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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