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OTT業者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立法院今年初已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要加以處罰。
依新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其次,依著作權法第93條規定,違反前述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案例指出,有號稱追劇神器機上盒,標榜可以免費看到飽,最近有地檢署偵辦業者私自設立機房側錄後,侵權轉送給消費者端觀看,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據稱是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第一個遭提起公訴的案件。
新聞指出,相關被告因為與經營數位機上盒的中國盜版犯罪集團配合,非法重製國內外著作權人的電影及音樂,陸續在屏東、台中、新北等地架設機房,透過解碼器,持續擷取頻道內容業者發送的數位訊號,快速傳送給消費者及境外雲端伺服器,損及多家業者權益,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業者提供看到飽的產品服務時,小心買到非法服務被斷訊,也助長了非法侵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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