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觀光局在集集推出了號稱是「移動美術館」的石虎列車,列車外觀與內裝美輪美奐的圖案設計,讓許多網友紛紛轉貼分享,號召大家去一飽眼福,不料過幾天即傳出列車上的石虎圖畫,使用康熙字典體這套字體涉及著作權爭議,讓這個石虎列車,另一種意義上變得更是全國知名了。姑且不論字體部分,康熙字典體過往就被智財局早年函示認為沒有著作權,且字體著作權的保護,是指整套字體,而非個別字體中的單字,設計師並非重製整套字體的每一個字,所以這部分著作權爭議較小;麻煩的是在石虎圖畫,設計師雖開直播抗辯是購買圖庫合法取得授權云云,然而授權契約文本、包含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授權目的等等,廠商或是採購機關並未細說,除未完全解決此部分著作權爭議外,也讓人懷疑,如果涉及違約時,要不要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去處理。
就著作權的部分,廠商的設計師稱的購買圖庫,指的是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而非把著作財產權整個買過來,既然只有授權,則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的規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就都要依照契約來論斷,如果契約沒寫,基於保護著作權人,就要推定是沒有授權。舉例來說,有些文書處理軟體的授權時間是一年,如果被授權人於第二年還繼續使用這套軟體,當然就算是侵權;另外,如果是家用版或個人使用版的軟體授權,就不能拿到公司去做業務上使用,教學、教育用的授權,就不能做商業使用;另外,如果只授權基於個人目的重製著作內容,被授權人卻數位化上傳到網路上公開傳輸,或另行改作,也會超出原本授權「重製」的範圍,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與改作權。所以,就算當事人聲稱有取得授權,並不代表絕無侵權問題,逾越契約授權範圍的利用,同樣會有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原則上是告訴乃論,石虎圖案的原作者似乎沒有提告的打算,還繪製幾張石虎圖案,願意無償提供授權,否則前述著作權爭議,現在恐怕就是地檢署,而非採購機關自己來認定廠商所謂有購買圖庫,所取得的授權範圍,等不等於可以合法用在石虎列車上了。
然而就算司法機關不告不理,但這是件政府採購案,採購機關發現廠商給付的內容涉及著作權爭議時,即應要求廠商提出著作權原創性或是合法授權證明,否則可認定給付存在重大瑕疵,拒絕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更甚者也可以終止或是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更可依據前開事項,把這家廠商列為政府採購法的「不良廠商」,限制該廠商未來一定期間不得投標政府標案。
當然,台灣社會講究情理法,而非法理情,一般政府標案,廠商動輒不順機關的意思,隨即被緊迫盯人、要扣錢、要刊採購公報,縱然本件石虎列車爭議可能有上述法律問題,本件採購機關後續是否會比照辦理,還是覺得反正原作者另外有授權其他石虎圖案即可,先前的著作權爭議無須討論,也無後續政府採購法之問題,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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